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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新语丨刑辩律师要有质疑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信心和能力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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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新语丨刑辩律师要有质疑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信心和能力



刑事辩护律师办案中,在骨头缝里,毛孔里,身体上的每个细胞里,一定要都散发着质疑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信心和能力,并充满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让律师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坚持下去,才能让律师成为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始终牢记: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那么事实从哪里来?一方面来源于侦查机关形成的案卷材料,一遍遍地查阅案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漏洞;一方面不能仅仅停留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走出案卷材料,走向案发现场,走向社会生活,走向物证原物,构建有利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辩护的法律依据从哪里来?来源于不断得学习,首先要把相关的法律条文穷尽,但详尽法律规定只是基础。要灵活准确适用法律,激活刑事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据裁判制度、庭审中保障律师辩护权制度等等需要大量阅读与法律条文理解适用方面的专著,【注意一定是名家专著】。要学习系统化的理论,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个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可能需要把戴长林大法官的专著、陈瑞华教授主编的有关刑事证据理论的相关专著研读不止一遍,才能运用到庭审中,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以执业中几个案例分享自己的一点心得:

一、毋庸置疑,不厌其烦地看案卷材料,非常仔细、认真地阅卷是重中之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对突发情况,也一定是源于自己对案卷材料非常熟悉,关键性材料做到熟记于心。

甲某被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我才接受第一被告人委托,接受委托距离开庭时间不到一个月时间,案卷材料多又乱,还多是言词证据。时间紧,任务重,只能将开庭前这段时间的精力全部用在研究该案的证据材料上,将起诉书每个段落拆成每个句子,将每个句子拆成每个词语研读。对照起诉书写的每个词语去案卷材料中找出处,找证据种类、证据来源。将起诉书指控的每起事实: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地点、参与人物、在场人员、作证人员、经过、后果等因素整理成多份阅卷笔录,仔细比对,挖同一证人不同笔录自相矛盾的地方、不同证人针对同一事实、同一案件细节相互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相互矛盾的地方,即使同一证人证言不同证人证言高度一致,也要对证人是否在现场、证人亲眼所见还是听说、各个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探个究竟,把证人为什么能对事实的描述一致闹明白,搞清楚。

在庭审中还遇到一个小插曲:公诉人针对甲某A事实举证完毕后,我临时发现庭前并没有想到的一个辩点,举证时无需翻卷就能脱口而出引用该公诉机关从其他法院复制过来指控B事实的案件材料作为反驳A事实的证据:共有几份证据;证据种类有书证、言词证据;证据位置分别在第几卷第几页;证据名称是某会议纪要以及某几份证人证言;证据内容是成立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背景、意义以及成立的牵头部门及成员;证据来源于哪里等等来反驳公诉人的观点;包括发表辩护意见都是目视公诉人以及合议庭,不用低头看辩护词,之所以能做到在庭审中灵活应变关键还是源于对案件材料非常熟悉。

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有时候光看案卷材料反而会局限自己的思维,这就需要辩护人走出案卷,走向案发现场,走向物证原物,走向当事人家庭,走向当事人邻里街坊,对当事人为什么这么做刨根问底、对当事人为什么这么说要刨根问底,不光要拿法律去检验更要拿生活常理去检验当事人的行为。

A案例:曾代理某夫妻二人中女被告人乙某被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我是在批准逮捕后接受委托,会见时,乙某一直辩解自己是无罪,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是受到了欺骗、引诱。但是阅卷后光看乙某的口供,我也认为乙某是有罪的,并且是不看口供看案卷其他材料还有所质疑,越看乙某的口供越认为乙某才是嫌疑人:把怎么产生的犯罪动机、怎么和老公提意的、为啥先去被害人一家、后去被害人二家(被害人一二是同胞兄弟关系)、从家里出发到怎么的案发现场以及再次返回到自己家中的路线、骑行什么样的电动车、穿着特征等等描述得给详细。但是每次会见乙某都是哭着说自己肯定是冤枉的,那么案件肯定有蹊跷。为解开心中的困惑,索性放下绞尽脑汁也理解不了的案卷材料,来到乙某的村里,和乙某父母、村民了解乙某的文化程度、从业经历、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为人处事、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被害人在村里的为人还与其他人有没有矛盾、乙某家与被害人家的位置、与监控的位置、看现场、查原物等等。

比如:犯罪的起因是被害人二和乙某父母在三年之前有过争吵,那么三年期间都相安无事,三年之后乙某半夜三更抛下两岁的孩子去犯罪,且与被害人一并无矛盾,为啥还要烧毁被害人一的玉米,是否符合乙某的做事特点,符合常理?和乙某父母、街坊邻居、了解乙某的性格特点、为人处世、对孩子的照看情况、与邻居的相处情况、以及与三年内父母与邻居的相处情况。

比如:乙某供述到提出犯意时间是在晚上吃饭的时候和她爱人说的。那么到底那天晚上乙某爱人是否在家和她一起吃饭?与乙某共同生活的人员公公婆婆,女儿是否能记得乙某以及爱人当晚是否在家吃晚饭以及吃晚饭的情形。

比如:乙某供述骑一个小电动车去的,那么和村民核实当事人到底会不会骑电动车,家里有没有乙某所说的电动车,电动车来源于哪里。

比如:乙某说是用汽油烧毁玉米的,那么汽油从哪里来的,用什么容器盛的,谁盛放到容器中的,盛了多少。

比如:乙某供述到用一个塑料壶盛的汽油。作为一个小学文化,毕业后一直在村里生活,没有外出打工经历,嫁给本地村民一直是围着锅台转的乙某,竟然把家庭妇女说不出家庭妇女常见的食用油壶的容量【油壶上标签还在,5L,也就是十斤】却能说用几何术语说出油壶的形状特征:圆柱体,这是否符合生活经验?那么侦查机关是否从该容器里提取到燃料、是否对提取到的燃料做出鉴定确定是汽油成分。

比如:乙某供述了作案的路线,根据乙某的供述本人绘制了路线图,并且模拟了一次。乙某说到从家里出来先向西走了,那么向西有没有通行的路;再向南走了,那么向南面走能否被监控拍到。

B案例:甲某被指控强迫交易四十吨钢板案,取得打掉该起指控的辩护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钢板的数量有四十吨,但是案卷材料除了被害人证言之外没有物证印证。我就想:钢板是什么物品,是哪里来的物品,到底有多少?被害人陈述:钢板是从一个废弃的锅炉炉体上切割下来的。我就去现场查看究竟:锅炉有多大,通过现场测量锅炉拆除后的数据、计算出锅炉炉体的体积、向生产锅炉行业人员请教算出可以切割的钢板的数量,从而得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做到比侦查人员想得要全,比侦查人员想得还要细,无死角收集取证,无死角辩护,才有可能发现线索,提炼出精准的辩护意见。

经过我积极调查取证、精细化辩护,甲某原先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被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三、为一个人辩护,要走向这个人的身边去了解。要为一个组织辩护,就要了解这个组织的特点。

丙某被指控依托C企业发展壮大以丙某为首的E黑社会性质组织,C企业的D管理制度被认定为E组织的帮约。在一百多名律师共聚一堂针对一个事实发表辩护观点时,怎样能做到不与其他律师重复、观点独特还有理有据?本人同样放下案卷,走向了C企业,了解C企业的成立、发展、壮大历程,了解D制度的内容、制定的出发点、适用的范围、对C企业发展所起的作用、C企业的主要业务、壮大之后给当地所做的贡献、当地生活居民的评价等等,凝练出一个观点:C企业能在煤炭企业经历了2013、2014价格低谷得以幸存,并能投资几十亿元用在家乡建设,正是得益于D制度的不折不扣执行,而C企业的宗旨是造福员工、奉献社会,这也才是D制度的终极服务对象,而不是为E组织服务,是E组织的内部帮规帮约,该观点也被丙某引用为最后陈述的内容。

四、那么,辩护律师是不是清楚案件事实,辩护就万事大吉了?绝非这么简单!对案件事实琢磨透是辩护的基础,准确适用法律是辩护的保障,二者缺一不可。不仅要熟悉实体法,也要熟悉程序法;不仅要熟悉刑事相关法律规定,也要熟悉相关的部门法;不仅要熟悉法条,还要理解条文设立的意义、目的、一项法律制度设立的意义。准确理解与灵活运用,学以致用才是王道。

 

(一)激活一个法条,一个制度,需要研读基本专著

同样是A案例,既然乙某否认犯罪事实,那么为何在侦查阶段做出了有罪供述,还有的能与现场情况相符?乙某反映是受到了骗供、诱供、指供。

想要排除乙某有罪供述的证据资格,首先得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程序,那么大家都知道刑讯逼供的属于典型的启动排非程序的情形。实践中,因骗供、诱供、指供与侦查策略难以区分,很难启动排非程序。可本案中乙某笔录又是一锤定音的关键性证据。通过查阅大量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文章,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研读戴长林法官主编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理解与适用》,说服合议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同时做好合议庭不能将乙某口供排除的应对,在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时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方面质证辩护。紧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研读陈瑞华教授主编的《刑事辩护的理念》、《刑事辩护的艺术》、《刑事证据法学》;田文昌大律师、张军检察长、姜伟大法官三人主编的《控辩审三人谈》;陈瑞华教授、田文昌大律师的《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等专著,对乙某的每个词都从案卷材料里找是否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否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认定一个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严格得从证据角度对此案展开辩护。

(二)要与时俱进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及时学习最新法律规定

以丁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改判为例。在公诉机关将丁某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毒品司法解释】出台,对于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有很大指导意义的《山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又尚未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做出调整,适用中又有了困惑。恰巧看到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由刑法界的新一代泰斗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以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关于《毒品司法解释》解读的培训。毫不犹豫,报上名字。从柳林坐上绿皮车连夜赶到北京,聆听面授,准确适用法律,最终为丁某改变案件定性,取得四个月拘役刑罚的良好效果。

(三)刑事辩护律师光学习刑法相关条文这只是基本功,对案件事实相关的部门法也要深刻理解

以一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戊某被指控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为例。拿到案卷材料,第一步把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规定研读,不懂的请教房管局工作人员,找到案件的症结点:损失可以挽回;戊某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从而为戊某争取到缓刑的良好效果。

(四)从根子上透彻理解制度设立的意义才能做到从容应对

在庭审发表辩护意见过程中,偶尔有被合议庭打断或者制止的情形,在扫黑除恶案件中尤为突出。

同样,我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形。如果在庭上都没有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还何谈辩护?已经顾不得那么多,脑中只有一个想法,必须为自己的发言权抗争。三次抗争,三次被驳。灵光一闪,开始解读国家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意义、一审开庭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制度的意义、庭审程序设立举证、质证、辩论环节的意义以及证据裁判制度的意义,不仅为在座的十多位律师争取到了发言权,还赢得了律师的尊严。其他同案犯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之后,合议庭还会补问律师一句:还有无补充。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有情怀,一个有情怀的律师一定不是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对被告人随意呵斥,即便他可能犯了罪;更不是对他人的命运无动于衷,而是既然接受了委托,就要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就要为当事人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安全全力以赴,用法律知识、辩护能力和责任心去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

 律说新语丨刑辩律师要有质疑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信心和能力


律说新语丨刑辩律师要有质疑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信心和能力

苗炼芳律师,1987年10月生,山西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2014年执业于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至今,德恒太原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0351-83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