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恒

律说新语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知情权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9日

分享到 :
分享按钮

律说新语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知情权问题探析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特别是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成为难点。《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设置了多种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赋予了债权人多项权利。在此,笔者结合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实务经验,对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如何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的知情权,实现深度参与破产清算案件程序这一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实务界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或了解权。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知情权是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它是“权利的权利”,属于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权利,并具体体现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受权。

知情权分为公法性的知情权和私法性的知情权。公法知情权是针对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而言,通过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私法知情权是指在诸如消费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公民知情权,私法性的知情权体现了前提性权利这一重要属性,它是为了实现其另一实体上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求平等的相对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权利。

笔者认为,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的知情权属于私法性的知情权。目前,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知情权并未直接作出规定,但基于知情权系前提性权利的属性,我们通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范围”可以看出,债权人在行使职权前需知悉的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及财产状况、债权申报及审查结果、债务人的审计评估报告、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方案等。债权人行使职权的前提正是充分享有知情权,即通过债务人、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的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行使现状

从笔者担任管理人的经验来看,目前大部分或者说绝大部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不高,只关注债权申报审核、债权清偿这“一头一尾”,对程序性事项置若罔闻,较为被动。即便有深度参与破产程序的想法,但因与债务人、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相关法律依据不明确,行使知情权的权利未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债权人大多不清楚在破产程序中自身知情权的范围,而造成在破产程序中“无从下手”的窘境。从而要实现对管理人的监督、债权公平清偿等目标,难度很大。

 

知情权行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 有利于债权人跟进破产程序,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知情权,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实际上是以监督者的角色跟进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出,或向管辖法院提出异议,避免因管理人、债务人等主体的不当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

2. 有利于债权人深度参与破产案件,全程掌握债权实现进度

债权人最为关注的问题莫过于债权实现的比例与时间。债权人行使知情权,深度参与进破产案件审理中,能及时掌握债务人财产处置的进度、投资人引进进度以及资产处置后的财产分配进度等,以促进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债权公平高效清偿。

3. 避免超过权利行使期限而无法主张权利

《企业破产法》以及债权人会议决议中对债权人部分权利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行使期限,债权人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破产案件中重点关注问题的进程,适时提出意见、主张权利,可以避免超过权利行使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

 

债权人知情权的相关内容探析

(一)知情权的内容

前文所述,债权人的知情权系通过债务人、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法定披露的信息和按照债权人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

1、法定披露的信息

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等属于法律规定的信息。

2、按需披露的信息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属于按照债权人需要进行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时间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向债权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债权人的相关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从笔者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实操来看,法定需披露的信息,管理人一般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一周进行披露。而对于按需披露的信息,相关债权人提出信息披露的要求一般是在债权人会议上,此时,破产清算案件的承办法官会对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即管理人或债务人作出具体的披露时间要求,比如在债权人会议上当场披露,或在会议结束后几日内向相关债权人进行披露。

笔者建议,对于法定的需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前披露。因为,类如债务人财产状况、审计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才能使债权人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相关情况,作出相应判断,进而准确行使相关职权。

 

(三)知情权行使的方式

对于债权申报资料这一重要信息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均规定: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但对“查阅”的具体方式并无作出明确的解释,此问题在实践中也有较大争议。作为披露义务主体,部分管理人认为法律规定“查阅”即仅限于查看翻阅。而部分管理人则认为应当“扩大解释”,即债权人除查看翻阅外,还可复制。

笔者认为,对“查阅”一词的含义不能单从字面理解,复印应是查阅的应有之义。理由如下:第一,这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需要。债权审查虽然属于管理人的职责,但债权人、债务人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有权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核实债权表的记载有无错误,如果认为债权表的记载有错误,法律还赋予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就要涉及到要查阅、复印债权申报材料,否则债权确认就完全成了管理人决定的事情,即使有错误,他人也无从得知。如在复杂的破产清算案件中,面对数量繁多的债权申报材料,异议者也很难在现场短时间内核查出哪些债权存在问题。第二,这是落实债权人、债务人诉权的需要。既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债务人对异议债权提起诉讼的权利,自然要为其提供可操作的途径。如果不允许复印债权申报材料,仅凭翻阅,利害关系人核查出问题会非常困难。

但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查阅、复制并非是无限度无条件的。笔者认为债权人要求查阅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原始申报材料应当对该笔债权存有异议作出合理解释或有相应证据支持,以杜绝出现恶意查询、干扰破产程序正常推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申报材料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管理人应当审慎处理,要求债权人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

笔者参与办理的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部分债权人提出对所有债权申报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的要求。管理人团队经过研究,认为部分债权申报资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在部分债权人未能对其他债权存有异议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仅允许其查阅和摘抄债权申报资料,未允许其进行复制,同时又告知其如果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将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债权申报资料,债权人可以事后通过向人民法院查阅卷宗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较为妥善的解决了该问题。

 

(四)知情权行使的保障

1、组织保障

《企业破产法》第七章第二节针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有明确规定,从这些规定我们了解到,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基本都是监督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笔者建议,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增加债权人维护其知情权和控制权的力量,更能够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切实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2、责任保障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关于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不配合披露有关债务人信息的,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企业破产法》对关于管理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没有做明确规定,仅在第一百三十条笼统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形,同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管理人不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的知情权是其进行决策、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基础,也是促使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源动力。本文就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的知情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提高债权人知情权的行权意识,从而实现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有效互动,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各方达成共赢,都能从破产程序中收益。

 

 律师简介

律说新语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知情权问题探析


杜白晔

德恒(太原)合伙人、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重整

代表性业绩:

担任吕梁离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太原市人才大市场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全面参与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太原衬衫厂、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忻州市钨丝厂、山西硕和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

 

律说新语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知情权问题探析

    李佳琪

德恒(太原)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

企业破产重整、民商事诉讼

代表性业绩:

1、参加忻州市润锦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负责编制债权表、筹备债权人会议等。

2、参与吕梁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下属13家僵尸企业出清破产清算案。

0351-83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