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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发布《中国反垄断法》7月期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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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2012年6月15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全球飞机电源系统行业格局将面临重组,商务部所附的剥离条件可能意味着对剥离业务范围的新定义。

2012年7月7日,商务部采用新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意味着此后反垄断申报的内容将更详细、明确,范围更广。

本期要点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

•商务部采用新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表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

2011年10月08日,联合技术公司(下称“联合技术”)宣布达成收购古德里奇公司(下称“古德里奇“)的协议;2011年12月12日,中国商务部收到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2012年6月1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联合技术收购古德里奇。

商务部对该项收购所附主要条件如下:

(1)剥离古德里奇的电源系统业务,包括古德里奇位于英国Pitstone和美国特温斯堡的交流发电系统业务、低压直流发电系统业务和配电系统业务,以及古德里奇在其与泰雷兹航电系统公司的合资公司爱罗雷克中60%的权益。

(2)联合技术应在批准后6个月内根据《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经申请可延长至9个月。如未能找到购买人并签订协议,则商务部有权指定剥离受托人在3个月内以无底价方式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签订买卖协议。

(3)剥离完成后1年内,根据购买人的请求,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有义务向购买人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并对购买人的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商务部审查重点

1.相关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

商务部重点审查了本交易所涉横向重叠的产品,主要包括飞机电源系统、飞机照明系统、飞机控制作动系统和飞机发动机控制系统,并认为交流发电系统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

鉴于相关商品的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活动,客户在全球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同时,相关商品的价格是基于全球定价,不同地域间不存在明显价差,因此,商务部认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2.市场进入

飞机交流发电系统的研发周期长,技术难度大,交流发电系统产品具有相对较长的生命周期,一旦某一飞机平台确定使用某一交流发电产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不做改变。因此,其市场进入门槛较高。

3.竞争评估

在飞机交流发电系统市场中,全球共有包括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在内的6家供应商,交易前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的市场份额分别为72%和12%,位居市场前两名。并且,在近几年飞机制造商对交流发电系统的多次招投标中,联合技术和古德里奇获得了绝大多数的市场机会。因此,商务部认为在并购完成之后,联合技术的市场控制力会进一步加强,会对全球交流发电系统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简要评析

1.被剥离的业务范围与相关市场的不一致性

商务部虽然认定该交易将对飞机交流发电系统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所附的限制条件中要求古德里奇剥离的却是电源系统业务。商务部并未就飞机电源系统和飞机交流发电系统之间的(包含或交叉)关系给予任何定义或说明。

此外,商务部明确要求除了剥离古德里奇在英国Pitstone和美国特温斯堡的交流发电系统业务外,被剥离的还包括低压直流发电系统业务和配电系统业务。

这可能是一个新的信号,即表明在所附加限制条件为剥离某产品业务时,商务部要求剥离的将不仅仅限于该相关产品市场的业务,还有可能包括剥离与该产品市场相邻的产品市场的业务。因为该相邻的产品市场虽然不存在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该相邻产品很可能是保持相关市场(目标市场)的业务存活性和竞争性所必须的。

2.无底价方式出售

商务部要求,如果联合技术在6-9个月内未能找到购买人并签订协议,则商务部有权指定剥离受托人在3个月内以无底价方式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签订买卖协议。此次商务部以无底价方式作为找到购买人的条件,也是在提醒并购双方一定要履行其所承诺的剥离义务,不论付出何种代价都要促使和确保剥离的按时完成。

3.欧盟和美国的情况

据路透社报道,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有条件批准该交易。联合技术公司已经承诺将出售其在美国和英国的电力生产业务,以及其在美国的发动机控制系统业务。但该项交易在美国的申报情况还不明朗。

*

除交流发电系统,商务部认为飞机舱内照明系统、辅助飞行控制作动系统、旋翼飞机飞行控制作动系统、水平安定面配平作动器、导弹作动系统、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燃油计量装置、主燃油泵也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但商务部并未说明交流发电系统与前述电源系统的关系。

商务部采用新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表

商务部制定的新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下称“新《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下称“旧《申请表》”)同时废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但如指导意见之规定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在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新《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新《申报表》对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总体来说,新《申报表》同旧《申报表》相比在申报内容上有多处增加,并对原有版本的内容给予了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以脚注的方式附有较为详细的填写说明。

以下列举几点新《申报表》相比旧《申报表》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明确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主体及需提供的信息

新《申请表》所附的填写说明明确规定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主体,对在不同情况下集中的经营者主体进行了分类和定义(脚注2*)。此外,新《申请表》还明确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需要提供的更为详细的信息,如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4.1.10*)、主要业务(4.1.11)、股权结构(4.1.12)等。旧《申请表》只是规定提供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的基本信息。

2.明确了关联公司需提供的信息

新《申请表》明确了境外及境内关联公司需要提供的信息,增加了经营者及关联实体过去三年在相关市场的经营者集中情况的介绍(4.1.15)。明确了关联实体的范围(脚注11)、境外关联实体提供的信息(脚注12)以及对于关联企业中从事与本项交易相同或相关业务企业重点介绍的方面(脚注14、16)。旧《申请表》只规定提供并购及被并购方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组织结构图。

3.增加及明确了集中交易需提供的信息

相比旧《申请表》新《申请表》对集中交易本身的信息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例如集中协议

(6.1)和交易金额(6.2)给予了详细说明和定义。此外,如交易导致形成合营企业,对合营企业作较详细的介绍(6.8)。

4.增加了对集中各方的业务关系的说明

新《申请表》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他们之间的业务关系(7.1),即横向重叠关系、纵向重叠关系及相邻市场关系。并且规定按上述关系划分时的产品分类要按照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产品所属最细分类(脚注34)。旧《申请表》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供上述信息。

5.市场进入

旧《申请表》只规定提供相关市场进入的一般性信息,但对提供信息的内容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新《申请表》要求提供市场进入者和潜在进入者的具体数据。

6.要求提供HHI/CRn数据

新申报表中商务部要求申报人提供反映市场竞争状态的HHI/CRn数据(脚注39),以便评估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7.2)。

7.限定了申报人承诺的范围

旧申报表中的申报人承诺为:“申报人在此承诺,本申报书、申报书的附件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文件和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申报人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新《申请表》中的申报人承诺(19)的内容增加了“就其所知”这一关键限定词,承诺内容变为“申报人在此承诺,就其所知,本申报书、申报书的附件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文件和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申报人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从而使该承诺更容易为申报人所接受。

简要评价

新《申请表》相较旧《申请表》在内容上更为详细明确,便于申报;但需要经营者提交的信息也有增加从而也会给经营者及其申报律师增加不少工作量。但是,因为内容的细化,也避免了过去盲目提交不相关信息或漏填信息的情况。在过去的实践中,商务部经常会因为申报者漏填信息而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新《申报表》对内容的明确也减少了商务部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可能性。相信新《申报表》既会有利于申报方更准确地准备材料,同时也可以节省商务部的时间、加快审查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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