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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尾浩也教授谈日本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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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9月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

主持人:陈卫东教授(以下简称为陈)

主讲人:松尾浩也

日本法务省顾问、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中(中日)刑事法学会顾问(以下简称为松)

特邀嘉宾:张凌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 丁相顺 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录音整理未经演讲者审核

录音整理人:李美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陈:今天是我们诉讼法专业学生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因为松尾浩也教授是日本刑事法学界的泰斗,是国际大师级的人物,他七三年就已经是东京大学的教授现在是名誉教授,又是日本法务省的顾问,对日本刑事司法改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今天上午举行了松尾浩也教授的专著的首发式座谈会,今天松尾浩也教授不顾旅途劳累,77岁的高龄来给我们同学作这场演讲,所以我们同学一定要认真听认真记,现在我建议我们同学用热烈的掌声来欢迎松尾浩也教授给我们发表演讲。

松:大家晚上好,刚才陈卫东教授作了关于我的介绍我非常感谢,我今天能在中国人民大学作演讲我感到很荣幸,今天我演讲题目是日本司法改革,副题是刑事诉讼法以及裁判员制度的修改。日本在这十年来在社会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比如政治行政金融财政以及教育改革,最近正如大家知道的日本总选举改革,其主要争点是关于邮政改革,这恐怕是因为战后日本各方面制度都出现各种弊端,司法制度也同样出现进行大规模改革的动向,但司法改革具体起步还是最近两三年的事,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这只是一个开端。司法改革中已经实现的部分我举几个例子其中之一就是法科大学院的创设,其主要内容是修改法曹即中文所说的法学家培养制度的改革,当然在日本以前也有过一段期间即只要大学法学部毕业就自动获得法学家资格,但随着大学法学部的增加法学部毕业生也增多,所以在七十年或八十年以前开始了司法考试制度,长期以来大家一直认为司法考试制度比较顺利,但不久前开始各种弊端也开始出现了,其主要原因是每年司法考生不断增加,刚开始是两万人后来增到是三万人,也可能大家觉得这样考生增多对司法考试是件好事,但每年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只设定500人,这意味着司法考试的合格率是很低的,这样出现了两种弊端:一是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往往需要五六年的时间,这些人肯定是已经大学毕业了,这样他们需要通过各种补习班学习,但在这些辅导班里学到的都是考试方面的技巧,优秀的法律家不是因为背过了多少知识而是需要灵活的法律思维,而这在补习学校里是学不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很多优秀的学生他们不参加司法考试,也就是说这些人不愿大学毕业后还要花几年时间准备,所以他们往往选择作公务员或到企业工作,对这种情况首先抱危机感的是法院检察院系统,因为他们采用不到新人。面对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觉得把每年司法考试合格的人数增加不就解决问题了吗,但日本的法院检察院系统他们一直抱有这样的理念即法官检察官应该少而精,为了采纳更多优秀新人,所以就需要对原来的培养制度进行改革,其解决方案就是法科大学院的创设,法科大学院是对法学本科毕业后的人再进行三年集中的法学教育,对毕业于法科大学院的人才允许参加司法考试,当然因为参加法科大学院需要经济上的负担,所以考虑到公平性也保留了例外情况,即没参加法科大学院的人也可参加,但这是很少极其例外的。法科大学院从去年四月份开始起步了,北到北海道南到九州约有七十所都开学了。那大家可能会问日本的法科大学院与美国的law

school是否一样?确实有相似,但在美国大学本科是不设法学部的,所以在美国本科都不是学法学的人再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在日本不是这样。在日本本科还是保留法学部,而且法学部学生人数比法科大学院的学生要多很多,这样就出现了允许本科在法学部学习4年的人毕业后,在法科大学院学习两年就可毕业。我从我以前的学生当然现在已经是在各个法学院已经做了教授的人了解到这些学生还是充满活力而且学校内的气氛比以前也焕然一新,可以说将美国的法科大学院的长处引入到了日本。当然法科大学院起步只有一年半,第一批毕业生将于明年3月份诞生,所以最终法科大学院是否成功还有待观察,以上是对法科大学院介绍。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日本以前关于如何采纳法官的问题上有人提出过法草一元化(法草是指法律家,法草一元化这是英美制度,成为法官的人不是刚开始就是法官,而是首先成为律师,在积累了很多律师经验并且优秀的人才能选拔成为法官),但在日本这次改革中没有采用这种法草一元化,虽然没有采纳,但法官了解律师业务对其裁判业务还是很有帮助的,基于这种考虑所以这次作了这样的改革,在法官检察官中希望积累律师经验的人,这些人他们可有两年时间从是律师业务,所以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草一元化,但也是加以变形的法草一元化,那么下面转入今天的主题。

也许有人听说日本要新创设裁判员制度,可能有人要问是不是日本以往的裁判员制度已不被日本国民所信赖了呢?对此回答是否定的,应该说大部分国民还是信赖的。日本自从与西欧文化相接触从而进行现代化历程以来,已有一百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日本致力于建立一套近代司法制度。现在日本法官才有三千余人,虽数量不多但质量还是非常高的。在日本公务员中虽然不能说没有贪污腐败现象,但对于法官这种现象是绝对没有的。在绝大多数国民看来虽然对法院本身敬而远之,但对于法院的裁判本身还是很信赖的,但在刑事诉讼的专家看来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我想今天来听的大多是刚开始对刑事诉讼做研究的年轻人,所以我想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日本经历第一次大的刑事程序改革是在五十年前即1946-1948年间,当时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对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当时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点:

一是改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法律地位,1946年前的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应该说是弊端百出的。警察可以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拘留及进行严厉的审讯,为了解决二战前的这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战前的随便拘束人身的问题,采取由法院来发布拘留逮捕令的令状主义,另外为了解决严厉审讯这样的问题,又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另外是实现裁判公平,就刑事诉讼而言裁判是由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所以必须保证原被告之间的公平性。

二战前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官在起诉时要将所有证据连带起诉书一起递交给法院,法官在开庭前对检察官所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才开庭。虽然不能说因为法官事先阅读检察官所递交的证据法官就会对检察官产生偏向,但也不能否认法官单方面阅读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采取起诉书一本状主义,即检察官在起诉是只能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不能提交其他证据,(顺便说一下,至于起诉书一本状主义的内容同学们可以参照我所著的《刑事诉讼法》这本书已经由张凌老师和丁相顺老师翻译出版了,由因为这本书较厚,若没时间全文阅读,可以到书后面的事项索引查找)。为了保障裁判的公平还采取了当事人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诉讼的进行及举证及各种诉讼主张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法官只是进行居中裁判。大家可能会想这种制度是否会接近于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确实日本曾长时间采取法国或德国这种欧洲大陆法系的模式,但从1948年后日本诉讼模式转为美国的这种模式,但50多年过去了,现在来看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的模式与美国的那种诉讼模式是相距甚远的。比如就侦查而言,不仅警察有时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是非常彻底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1966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出院出了米兰达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加以严格的限制,这对日本也产生过震动,但没发生根本变化。侦查后进入起诉阶段,日本检察官对起诉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即只有在证据十分充分确信有罪的情况下才起诉

。因为在起诉阶段检察官无法预测律师在法庭中会提出什么主张,所以他在起诉前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加以彻底侦查

。与当事人主义相对的是职权主义,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允许法官事先对各种证据加以彻底调查,即法官对查明事实真相负有相当的责任,但在采取当事人主义后,这种责任完全由检察官承担,所以检察官在这种制度下对起诉采取谨慎态度,所以就造成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据统计法院有罪判决高达99.9?G,无罪率仅是0.1?G。对这个统计的评价也不一致,有人认为对有罪率极高的人才起诉这很有司法效率,但也有人认为这等于在起诉前已对是否有罪做出了确认,这还能算是法院的审判吗,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学者对此持有疑问。可见日本五十多年来积累的这种司法制度既不像美国也不像法国德国,而是具有日本特色的特殊的司法制度。为了便于理解我创造了一词叫精密司法,即侦查非常彻底,起诉进行的审慎,审理也非常的细致入微。这种制度虽然获得了国民信赖,但也出现了很多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即检察官事先预想到法庭上各种场面,他进行了全面准备,所以检察官掌握证据很充足,且不愿开示给律师。以杀人罪为例,检察官不知道律师会在法庭上提出什么主张,如被告人不在现场被告人正当防卫等等主张,所以这时检察官会要求律师告知其会在法庭上提出什么样的主张,但律师会说若你不将所掌握的证据展示给我,我也不会告诉你我会提什么样的主张。这造成诉讼效率极低,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间隔往往达一个多月以上。审理在理想上应连日开庭或至少一个月开两三次庭,诉讼关系人才能对案件记忆保持新鲜,但这样拖拉造成诉讼关系人对案件记忆淡化,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刑事审判处于非常闭塞的状态。去年刑诉法修改新创设了审判前整理程序,即开庭前律师和检察官在开庭前聚在一起对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和争点加以整理,当然只要求律师单方面展示自己的主张是不公平的,所以检察官也要进行大范围的证据开示。当然以往也有准备程序,但以往的准备程序中法庭是不介入的,所以整理不彻底,但现在法庭也要参与,三者共同对争点加以整理,开庭后就会变的很有效率很充实。我刚才讲的这些内容从今年11月份将开始实施。另外对被告人不争的案件有必要迅速加以处理,所以我们新设了速决审判制度,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一项也设有简易程序,我不知道中国这种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起了多大的作用,但在日本这种刑事简易程序所起的作用不大。这次新设的速决审判制度,是以检察官申请作为前提条件,以被告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法院在宣判有期徒刑时必须予以缓期执行,被告人对根据这一程序做出的有罪判决也不能上诉,可见这与以往的日本简易程序是完全不同的,是非常大胆的改革,希望它在今后会实际发挥作用。下面谈裁判员制度问题。

我将要谈到的裁判员制度实际上是与刚才所谈到的刑事诉讼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刚才所谈到的刑事诉讼改革是为了实现迅速充足的审理,而这对于裁判员制度是不可缺的。因为要成为裁判员的人是有职业的或是学生,他们不可能进行长时间审理,所以迅速审理不可缺。裁判员制度要从2009年5月份开始实施,但刚才所说的刑事程序的改革是从今年11月份开始实施,所以在2009年为止的这段时间检察院法院各方面要作各种准备。裁判员制度意义之一是它会促使刑事审理更迅速更充实,另外它也会拉近法院与一般国民之间的距离。若审判是由专家进行,那专业术语就会很多,那一般国民就会很费解,但若让裁判员这种外人参加,那诉讼用语也就更通俗,一般人也就更易理解。

当然国民参与诉讼的形式也可考虑陪审员制度(是英美国家的制度即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对事实认定全面负责).日本也曾采用过这种制度,从1928年开始大概15年间实行过,但最终以失败告终,被告人选择陪审员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少,最后为零了。因此鉴于这种历史经历,所以虽然最近也有人主张实行陪审员制度但最终这种意见没有通过,而是采用了裁判员制度,即这种制度不允许被告人选择是由法官还是裁判员审理,而且不管被告是否认罪都由裁判员审理。

这种由裁判员审理的案件仅限于重大案件,具体有两类案件:一种是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的案件,另一类是故意犯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若以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作假设,每年将有3000个案件成为裁判员审理的对象。合议庭将由三名法官和六名裁判员组成,裁判员的选出方式是由抽签任意抽出的方式进行,具体是由具有众议院选举投票资格的选民名普中通过抽签任意选出的方式选拔裁判员。对裁判员的人数争论很激烈,最终折中为三名法官和六名裁判员进行,但考虑到若所有案件都采取这种也有些太一律化,所以对有些轻微案件也可由一名法官加四名裁判员这种小型合议庭进行,因为裁判员只负责审理一个案件,所以这个案件结束了裁判员任务也就结束了。

作为国民参与司法的形态还存在像德国的参审员制度,在德国的参审员制度中参审员是有任期的,只能在任期内审理。所以日本的裁判员是由任意抽出进行选拔以及只审理一个案件就结束,在这一点上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制度是相似的,但是裁判员从事实认定到量刑的全部过程是要和法官一起进行,所以在这点上又和参审制度相似,总体而言它更接近于参审制度。(顺便我想在法律用语上作几点说明,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职业审判的人员称为审判员,在日本相当于审判员这样职位的人称为裁判官,所以这次日本新设立的裁判员更接近于中国的人民陪审员),

刚才我谈到了裁判员制度的实行有许多准备工作要做,比如说现在要对全国各地的法院的法庭做出改造,因为现在法庭要坐九个人所以对法庭内部结构要做出改造,更重要的是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对意见陈述的方法等各种程序问题加以改造。另外还需要让国民对裁判员制度加以了解,在这个法律通过不久曾对一般国民做过舆论调查,其中问到,若你被选为裁判员你是否愿意担任,70?G人回答不愿意。所以这个制度通过后,表示热烈欢迎的气氛全然没有。也可作这样的分析正如刚才所说的国民多大数对现行的裁判制度是信赖的,但维持现状也可以,所以要推行这种新制度,必须让国民对此加以了解,如举行模拟法庭,或由有名演员演成各种电视剧等等。虽然现在很难预测这种制度将来是否成功,但我个人很是持乐观态度的。以上是我对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的最近修改及裁判员制度的创设作了简要分析说明,若在座有什么问题可以提问。(掌声)

陈:刚才松尾浩也先生就日本刑事司法的改革特别是庭审程序的改革及裁判员制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演讲,通过讲演我们了解到日本推行的这些改革的成因,背景,理念及和当事人主义的关系都做了透彻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改革确实积极大胆慎重而又稳着,而不像我们心血来潮头天晚上想好第二天就推行,比如他的裁判员改革直到零九年才开始实施,之前作了大量的铺垫。日本的改革对我们有很大启发,过去讲日本在电子科技方面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都能形成自己的特有技术,我想在司法领域他们的改革也很值得中国学习。日本的刑诉法从学中国到学习德国到学习美国,到今天形成一种具有日本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或叫混合式的制度,很值得我们思考。我们今天听了松尾浩也先生这样大师级的讲演,我不知道大家在听时在想什么,但我想任何一个有头脑善于思考的人都应从这里体会到很多很多的东西。我想时间不多,我们来了几位嘉宾,现请他们用最简短的语言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最后我们留出时间大家可以向松尾浩也先生提问。现请肖老师发言。(掌声)

肖:刚才听了松尾浩也先生的讲演,这对我很受教育。首先我同意陈教授的看法,日本的司法改革通过一项法律首先是要通过成立专门委员会提出改革方案并且通过才能具体实施,

但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今天检察院改一点,明天法院改一点,彼此之间不通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在司法改革程序方面我们的战略眼光值得思考。

还有就是松尾浩也先生谈到的怎样培养法律人才的法科大学院,问题是我们现在从律师考试变为司法考试,但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的人才是不是我们司法改革或实践所真正需要的人才,往往有背功的人比如说学外语的人,他们通过的比例不一定比我们这些有扎实司法功底的人低,那我们的司法改革是需要有背功的人还是需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的人?日本的这种改革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日本的刑事诉讼改革遵循两个原则即当事人主义和证据与裁判主义。日本的当事人主义既不同于英美也不同于别的国家,是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必须选择最佳的手段”这是学刑事诉讼所必须的观念,松尾浩也教授今天所谈到的司法改革也是围绕这个理念,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东西都要变,日本所出现的审前整理制度等都是贯彻着这种理念的。另外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的陪审制度是从苏联来的,我在想什么叫陪审?就是坐在那里吗?我们应该想一想我们所沿袭的很多东西是否都合理呢?

陈:现请张老师给大家讲一下。

张:非常感谢陈老师给的机会,我用简短几句话说一下。一是日本的司法改革与中国的司法改革层次上是不同的,日本是在司法制度是在相当完备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备。二是日本的司法改革总体上的规划非常精密。比如司法考试制度,裁判员制度,和刑诉法的修改,互相之间密切相关,成为一个司法合力,互相不矛盾。三是学习外国经验。日本这一点做得非常好,比如裁判员这个名称就是日本的创造,既没完全采纳大陆法系也没完全采纳英美法系,而是根据你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而我国这点与日本不同。四是司法程序的设置讲究客观性和科学性。所谓科学性即日本有非常完备的司法统计部门,刚才松尾浩也提出一些统计数据,根据数据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在立法之前争论很激烈,但一旦实施,大家都全力以赴为法律实施而努力。(掌声)

陈:下面开始提问。

肖:一是日本审判前的整理程序怎样和起诉状一本主义相联系?二是日本刑事诉讼法在2000年修改时增加的电话监听这种侦查手段,这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怎么解决?

松:确实在日本成立审判前整理程序的问题上,对于会不会出现法官的事先偏见存在过争论,但像在德国起诉时仍然将起诉书和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而且他们认为这并不违反裁判公平性,所以对于裁判公平性怎么理解还是存在不同看法。但在日本自从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此遵守很严格,即检察官只提出起诉书而不提出其它证据,且到目前为止也没人提出修改起诉状一本主义这样一个大原则。但对于起诉状一本主义背后的基本原理即防止法官的事先主观预断怎么理解,这次立法还是出现了争论。如果法官只片面看检察官提出的证据,确实显失公平,但这次新设的审判前的整理程序,虽然法官事先看一部分证据,但不是单方面看,而是不仅要看检察官方面提供的证据,也要看律师所提供的证据,而且要听取双方的意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这次新成立的制度并不违反这种公平性。

日本叫通讯旁听也就是肖老师刚才谈到的电话监听,确实存在与人权相冲突的问题。请注意日本的通讯旁听只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对于有组织犯罪,国际上很多国家采取很多措施,所以日本也采取了新措施,但也有很多反对意见,所以新立法也设立了各种门槛对电话监听加以限制,这次国会是好不容易通过。但在司法实践中很谨慎,一年也就是二到三件,但看德国法国美国他们却进行的很频繁,一年甚至一万或两万件,而日本之所以谨慎对待,当然有法律设置了很多的限制以致法律用起来不方便这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是日本传统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所以与其采取像美国的警察圈套等,还不如采取按原来的日本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更有效。

陈:一是主持庭前整理的法官与最终庭审的法官是同一个人吗?二是庭前

整理程序是否只有律师和检察官参与,被告人是否参与?若被告人没有律师,这个程序怎么进行?

松:主持庭前整理的法官与最终庭审的法官是同一个人。因为这次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庭审有效率,所以只有是同一法官参与庭前整理和最终庭审才会实现效率化的目的。

被告人可以参与,但不是必要性,但律师和检察官必须参加,若被告没有律师,法院将为其指定律师参加。

在审前整理程序中,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参加,而且互相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法官也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听双方的主张.若他对其中感到疑问的地方,法官也会问“你对这件事请你再解释一下”,所以法官也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

陈:只是解释吗?有没有辩论和反驳?

松:针对审理权这个整理程序中到底进行那些活动,这次新的法律规定了有11项内容。举例说明比如其中的第一项内容,它规定了要明确诉因和罚条,因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日本有诉因制度,所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律师抗争的一点就是说检察官方面的诉因不够明确,所以在准备阶段,他可以向法官提出这样的主张:检察官方面的诉因不够明确。这时候法官就要求检察官把诉因进一步明确。以上是律师方面的主张,另一方面,检察官在准备阶段也可能提出要求律师把他将在法庭上的争点明确一下。关于证据的问题,双方都可以在准备阶段对将要在法庭上提出哪些证据进行确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阐明将要提出哪些证据,那么法官就会进行裁决,到底是否应该向对方阐明证据。所以在双方对将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有所争议的时候,最终的裁决还是由法官来做的。比如说检察官提出他将要在法庭上提出七个证据,而律师则坚持检察官只能提出两个证据,则法官将有可能做出裁决:提出四个证据,保留三个证据。另外在法庭中对证据的调查也是有顺序的,而调查的序列也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在准备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下一个开庭日也会由法官决定。所以新的准备程序一旦开始实行,法官会变得更加忙碌。关于被告人是否参与此程序,最终也是由法官来定的,比如法官会对被告人是否愿意参与的意志进行确定。

问:刚才您提到了经济司法的概念,根据我看到的96年的材料,日本起诉到法院的有一万多被告人,其中只有54个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于是我感觉到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确认识似乎只是贴标签的一个活动,我想问松尾教授的是日本是否有意向改变这种现状。如果改变的话有什么利弊。第三个问题是刚才您提到了裁判员制度,这种制度是否有利于改变这种现状。

松:关于第一个问题,前一段有英国学者到日本对日本的无罪率非常低提出了批评。至于如何改变这个问题,是否能让检察官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就进行起诉,以此来解决这个问题。看一下英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教材,他们有一个“50%规则”,也就是说在证明有罪的证据和证明无罪的证据分别是50%的时候是可以起诉的。如果采用英国的50%规则,确实将会大大提高无罪率,但是恐怕日本的检察官是没法接受这样的原则的。日本走向了一个极端,采用了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是99%的“99%原则”而不是“50%原则”。针对日本的这种现状,也有日本的学者持批判态度,比如我的指导老师平野龙一先生就曾经提出应该干脆的起诉。我从年轻的时候就开始对这个问题苦恼,经过长时间的研究生涯,最终决定不能听从指导老师的意见。这是因为被告人一旦被起诉以后一直到他被宣告无罪时为止,这整个各种活动对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当然我也认为日本的现状已经走到了一个极端,所以在将来,在起诉时对证据的要求也许会有所放宽,其结果可能会带来无罪率在一定程度上的上升。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次新创设的裁判员制度会对无罪率产生什么影响,也不认为这会违反推定的原则。

问:感谢您精彩的演讲,您的讲座引发了我许多思考,为了节约您和大家的时间如果我的问题可以用您著作中的理论来解释,请告诉我大体的位置我会进行学习。我是法理学的研究生,如果在刑事诉讼方面比较外行,提出的问题如果不够合适请各位谅解。我对您提出的裁判员制度非常地感兴趣,相比于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据我所知陪审员制度源于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但是相比较于日本的情况,如您刚才所讲,法官的渎职现象是几乎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制度可能是更多的为了解决司法资源的不足。我对此有2个问题,首先裁判员制度是建构的,其实日本的很多法制是建构起来的而不是经过自由发展逐步形成的,因此这种建构可能需要很精密的评估,我注意到您讲的一个数据,在调查中发现大众中有70%的人不愿意担任裁判员,但是这条法律却顺利的通过了,这是否说明日本的政治更多的是一种精英政治呢?国会的意志是否和大众的意愿有比较大的差距?在通过此法律时对70%的不同意率又是如何考虑的呢?另一个问题是,如您所讲在日本有一个不成功的经验就是陪审员制度的失败。但您又讲到这个制度是经过4年的时间来培育的,那日本的立法是否足够严谨,也就是对于整个制度的执行,他的支出和收益也就是成本是否有评估,是否日本有一个评估机构来评估我们付出和合得到了多少。比如说所讲的刑讯逼供的问题,直接承认沉默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有没有数据?

松:刚才我在报告中提到的70%请大家不要误解,70%指有70%的人不愿意做裁判员并不是指有70%的人反对裁判员制度,被提问的人可能考虑到自己家庭的情况或者自己的职业而做出了那样的回答。根据我所认知的日本的国民性,这种制度一旦被实施,人们一旦经抽签被选为裁判员我相信他会认真去完成自己的任务的。我刚才所说的各种宣传活动例如制作电视剧,在电视剧中也设定了这样的场面,被抽签选中的6个人中有2个人刚开始很不情愿,而后来随着跟其他裁判员一起参加审理,从开始的消极逐渐的变得积极起来,这也许反映了将来的一种真实的情况。第二个问题,正是由于我们以前曾经历过陪审员制度的失败,所以我们对新的制度作了各种各样的评估,而且从基本原理来考虑,像这种对国民有密切关系的刑事审判如果在一种与国民毫无关系的状态下进行也是有问题的,有必要拉近国民与刑事审判的距离。最后一个问题似乎太哲学化了。

问:死刑的适用人数很少理由是什么?在监狱里有多少犯人?

松:死刑人数的多少是一种价值评断,很难说清楚,但有数据显示在日本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大约是10人,大多数的人认为这并不多。比如杀人罪最高刑是死刑,最低刑是有期徒刑5年,所以死刑会比较少。但是从国际环境来看,特别是以欧洲为中心,要求废除死刑的趋势还是很明显的。日本被承认是欧洲共同体的非正式成员,而欧洲共同体有条约要求必须废除死刑,如果日本不废除死刑他的非正式成员将会被取消。将来的变化很难预测,但可以断言的是在近期内日本是不会废除死刑的。第二个问题,由于日本的监狱人口每年都在增加,原来的监狱已不能满足使用,新的监狱正在建造中。出现这样的趋势有两个原因,一方面犯罪整体增加了,另一方面法院的量刑变得更重了。另外关于犯罪人的犯罪种类,前几位的是毒品犯罪和一些盗窃犯罪。

陈: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到这里,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松尾浩也先生和各位嘉宾!(掌声)

0351-83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