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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走向——律师法修改前瞻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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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德恒论坛”于2005年1月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举行了隆重的开坛仪式并进行了第一次讲座。该论坛将每月举办一次,邀请中外知名法官、律师、学者,就当前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看法。

未来三年内,三大诉讼法与律师法将会有新一轮修改,在此背景下,本论坛第一阶段的目标就是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一个非官方的相互交流、推动立法完善的平台,创造一个中外专家学者交流的桥梁,提供一个展示律师界理论水平和参与立法的渠道。

论坛第一讲的题目是“中国律师的走向--律师法修改前瞻”。主讲人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评论人为司法部律师工作司李仁真副司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球合伙人李贵方博士。

主讲人王丽女士在演讲中提出了关于中国律师的六大走向,尤其是她提出的“建设中国律师文化”的观点,得到了全体在场专家的高度认同。陈兴良教授关于中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七个不平衡现象的阐述全面而深刻地反映出当前中国律师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李仁真女士以一个教授专家的身份,结合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中国律师业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律师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使听众更加全面、宏观地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状况。李贵方律师结合其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对于律师法修改中的律师定位、权利、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和律师文化等重大问题发表的体会和看法,则使与会听众对律师法的修改和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有了更为直观和感性的认识。主持人陈卫东教授在总结发言时认为,从历史来看,

中国律师制度的最早出现是清末外国列强在中国治外法权的产物;并针对陈兴良教授的七个不平衡补充提出了第八个不平衡——律师职业身份与当下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的不平衡。在三个小时的演讲和讨论中,与会专家从各自的研究和工作领域出发,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存在的问题,发言互动热烈,并提出了很多实用的建议,共同为律师法的修改问诊把脉。

与会专家不同专业和工作背景使此次讨论非常富有建设性和实际指导价值。我们节选了王丽博士和陈兴良教授的发言录音,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希望这样的讨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对正在进行的律师法修改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和启示。

王丽:

今天我们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合作举办的“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德恒论坛”正式开坛。作为主办方,陈卫东教授和我们商量了一个题目就是:中国律师的走向。作为一个律师,我想这是一个我们十分关心也是义不容辞的研究课题,它关乎到我们的安身立命,也关系到我们的未来前途。下面我就中国律师的六个走向谈谈我的观点。

一.

中国律师——从无到有走向职业化

律师制度在我们国家最早出现是在一百年前的清末,但当时纯粹是照搬国外的,生吞活剥地从国外抄来律师资格、注册、职责、处分等九条规定。一直到建国以前,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是存在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起到一个根本作用。建国以后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小,到了“文革”就完全没有了。文革以后,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司法行政,重新开始法律服务工作。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始得复兴。律师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今天,基本具备了这么几个职业化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它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律师之所以说独立,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第一,它需要获得统一的职业资格,需要获得律师职业的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除非统一考试考核,任何其他形式都不能获得这样一个资格。第二,律师执业是独立的。律师自己决定是不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哪一个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法律事务,办理这些事务需要什么方式,如何收费,如何保证工作质量,如何与客户打交道。所有这些事情只能是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独立来完成。他人,即使是律师协会甚至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权力干涉律师接不接什么业务,怎么收费。第三,律师责任是独立的。律师为自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独立承担责任。当然,律师个人的责任可能会使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处罚,但重要的是律师本人一旦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可能在民事上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至少还要承担一些行业纪律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从这一点上说,律师的责任必须要由自己来承担。因此从这三个方面,我们说律师是一个独立的职业。

第二个特点,律师被赋予公共的义务。这个公共义务具体来讲,第一就是律师义务。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就是在履行社会公共义务。律师应该按照职业的要求提供合格、高质量、符合社会公德的服务。如果不能尽职地提供法律服务,就会使这个社会的法律架构,包括法律质量、执法水平各方面受到非常大的削弱;就无法在国家公权力面前,维护作为当事人的普通百姓的权利。第二个公共义务是指义务法律帮助。作为一个律师,必须要提供法律帮助,在任何国家的律师法里头都规定了这样一条义务。这是一个绝对的义务。第三就是作为公民的义务。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个社会公共利益有时非常简单,到天安门,到任何地方,不能往公共场所吐痰。作为一个律师,不能说这不是律协定的,我随地吐痰你罚不了我。这是一个非常浅见的约束,律师应该是非常合格的公民。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当然了,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律师是对司法质量负有特殊义务的公民。在中国还没有这样去规定,可是社会公共义务、公民义务,律师应该不折不扣地、非常好地尽到这个义务。

第三个特点,形成了职业法律人才的平台。职业法律人才的平台有三个功能:第一个功能是聚积人才。中国的律师与其他国家的律师有很大的不同。这个行业产生的比较晚,时间比较短,其中很多人都有过当农民、当工人、当公务员、当教授的经历。应该说,中国的律师队伍,不是纯粹地从学校培养出来的,聚积的是从政、从商、从法、从学、从海外归来的各个方面的人。他们聚集到了律师这样一个平台上,形成了中国不算太大的律师队伍。当然这里头有比较差的,但总体而言,这个队伍聚集了一大批非常优秀的人才。目前这个队伍还在不断扩大。很多从海外回来的人、在机关的人、一些法官、一些检察官都在打算做律师。这些人就像一个人才储备池,律师业的后备军是非常强大的。第二个功能是培养人才。那些投身律师事业的人,经过三五年的律师执业实践,就能培养成明察社会、用法精深、能够妥善解决问题的大师,令人刮目相待。第三个功能是输送人才。从律师的岗位到立法机关、到司法机关、到政界、到商界、到学界、到研究部门的不乏其人。律师的平台能够向社会各界输送这么多优秀的人才,这也是律师这个职业倍受公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即使如此,律师这个职业在政治上并没有被社会、被整个政治架构,作为一个平等的、人才交流的平台来吸纳,来加以肯定。举一个例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产生,律师至今尚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界别来推举自己的代表。律师这样一个非常丰富、非常广泛的人才库还没有被政界充分注意到。

二.律师的角色定位——从干部到自由职业者

我国在1979年复建律师制度时颁布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被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今天律师通常被认为是具有特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其具体内涵包括:

第一,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要独立承担职业责任。在他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服务时,是独立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律师的。律师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判断是独立的。当然,自由职业者并不是说律师是无度的、没有限制的人。首先他要有职业的资格,要有法律赋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获得报酬,律师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责任赔偿,如退费、赔钱等。而干部、公务员的职务责任主要是由其所在机关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律师代表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社会,更不是公众,他代表的只是委托他的当事人。在法律轨道限度内,律师的第一出发前提、第一价值排序、第一行事准则是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非国家、社会或公众。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选择站在当事人一边,维护当事人利益。除非国家、社会、公众在特定情形中成为律师的当事人,否则,国家、社会或公众不应成为评价、非难律师的标准和借口。权力和权利的公平博弈才能保证民主。国家、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的合理制衡才能避免“多数人暴政”。一些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无不用其手中权力来欺压百姓攫取个人利益,其侵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而且是国家的利益、法治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依法代理、保护当事人利益,正是避免这样的事件发生。法律体系中的各个角色各尽其职、互相制约才能保证法制度按法治良性运转。在博弈、制衡、制约中,律师自己不能僭越,他人也不应以任何借口要求或强制律师僭越。否则,民主将不存,法治将不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这一点在法律认可、理念认同上还是模糊的,此次修改律师法应予以明确。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按照这种角色定位,律师代表的就不是当事人而是国家。律师保护的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律师的工作基点、理念前提不是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诉求,而是国家利益的保护。当事人为追求自身正义、维护自身利益才聘请律师,而律师却是以国家利益为基点去服务。当事人的信任使律师有机会了解许多当事人秘密,司法机关却要求律师昭示当事人的秘密。公私对立的角色错位不但扭曲了律师角色,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违背了民主与法治的本意。究其根本,皆来源于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这一角色未能被认同。1996年《律师法》虽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但也只是将律师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只是一种功能的描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律师法修改应该从法律意义上完成对律师角色的定位。另外,律师应该不受法律对当事人的限制和追究,他虽然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他不是当事人本身。法律对当事人、对犯罪嫌疑人强制的时候,只能对当事人采取,而不能对代理人采取。当然,律师要用自己的才能,来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三,律师是法治工作者。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我国,一般讲法治,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懂法、守法这五个环节。我认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用法”环节。法律是干什么的?事实上,法律是限制强权的,是限制某一种权利过分的侵害。作为老百姓来说,重要的是你要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律师突出的特征就是,他懂法,他可以帮助当事人,用足用好法律,来有效地保护自己。律师在用法的时候,非常清楚法律的技术,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渠道,可以在技术上让当事人获得充分法律请求与保护。而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律师为每一个当事人,做好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意味着他有效地保护了这个社会的高质量的法律实施,促进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律师法的价值定位——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

律师法的价值定位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律师本位,一个是权利本位,一个是发展本位。律师法的修改,应该体现这三个本位的原则。

第一.律师本位。律师法首先应该立足于律师,而不应该立足于律师的管理机构;其次要着眼于律师,从律师的从业范围、责权利、组织规范等关系律师切身需要的实质性问题出发,避免空泛笼统的条文;再次,要摆正法律人关系:律师本位基于法治价值链条中的“用法”环节,要妥善处理好与法治链条上的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关系。

第二.权利本位。现行的律师法定位于管理法,管理的色彩非常突出。据统计,现行《律师法》53条69款,载明律师“必须”的条款有5个,载明“律师不得”的条款有8个,载明“律师应当”的条款有11个,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意思的有15个,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仅有9个。修改《律师法》,要摆脱行政思维、管理思维、权力思维的定势化影响,旗帜鲜明地表明我国《律师法》权利保障法的属性。英国律师法用大量篇幅界定律师权利。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执业活动中,在与有关部门的交道中,在与律师事务所关系中,在与行业协会关系中,在与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关系中都存在很多的权利。我们律师法的修改要体现以下几种最重要的权利:

(1)

为客户保密;

(2)

律师案卷不被扣押、搜查;

(3)

与客户通讯、通信不受监听;

(4)

有权为客户利益向各政府部门发函,提出请求;

(5)

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如工商、房产等登记性资料;

(6)

获得信息的权利,如阅卷;

(7)

与客户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保密。律师所应具备保密条件会见客户,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条件需要国家创造。

(8)

律师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应先通报律师协会

(9)

律师选择其组建从业机构和组织形式的权利。

第三.发展本位。一般说来,所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都应该着眼于发展。对于律师法的修改,立足于促进律师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律师法的走向引导着中国律师的走向。此外,律师法涵盖的内容和引导性条款,如“促进律师发展”应该概括地有个计算。比如,

什么时候律师业应该发展到什么规模,要与中国经济发展相适应。请看下面一组数据:

全国注册律师人数与GDP统计表

年份

全国注册律师人数(万人)增长幅度

中国GDP总额(万亿元)增长幅度

1979

0.31

0.36246

1985

1.32

333%

0.77807

114.7%

1993

6.93

431%

3.13808

158.2%

1996

114

59%

6.77959

116%

2004

12.38555

12.6%

预计突破1110

62.3%

资料来源:

1.张耕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法律出版社,第8页。

2.李敏娥、刘云龙:

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法社会学思考,http://library.jgsu.edu.cn/sfxz/chengxu/LWJ/LWJ%201230.htm(资料来源:根据1987—1996年《中国法律年鉴》有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3.同2。

4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8页。

5.

张福森: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再办直属律师事务所,http://www.xf148.com/lsdt_36.htm(资料来源: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

6.

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6/84/news145118426.shtml

7.

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79.htm

8.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88.htm

9.

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91.htm。

10.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11/27/content_1200308.htm,(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从1993年到1996年中国GDP增长为116%,律师数量增长为59%;从1996年到2004年,GDP增长为62.3%,而律师增长仅为12.6%,八年间律师绝对数只增长了13855人。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晴雨表,在近十年来的发展已经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中国是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决定了法律服务市场并不一定会随着总体经济规模的发展得到相应速度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与经济整体规模相比还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在有限的市场空间里,又有一块被外资律师事务所占领了,尤其在收费高的主要领域里。当然也有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的问题,不愿用律师。是社会对律师的需求不旺、人才供给不足吗?不是。从每年报考申请律师资格的人数看,需求和供给是十分旺盛的。中国律师业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仍以发展为主题。从发展的角度而言,要把握住律师法修改的契机,留足并拓展相应的律师发展的法律空间。

四.律师的管理规范体系——从粗放到精细,从落后到先进

第一.律师管理规范要精细、具体、配套。对律师的管理不能搞文件式、运动式,应该用法律规范体系来予以约束和管理。这是管理机关需要关注的。首先,规范内容应该要明确、要健全、要具体、要周全,从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包括律师本身,所有的环节都要明确,甚至包括如何和客户谈话,怎样对待客户,对待客户的分寸、尺度、承诺等等,包括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都应该作为一个规范来要求。如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法律规定要两个人,作证的笔录不能在签完字后再加东西。四川有一个律师就因为添了一句,被法院定罪,判了一年。还有,当事人的证言很重要,但是有其他人在场,你就把它当众念了,其他人听见了,这是违法的。所有这些都需要非常精细地规定出来。每一点、每一滴都要有,管理要精细,精细的管理做起来才会非常顺畅。其次,规范程序要清楚、具体、可执行。现在的律师协会处理律师后,律师没有申诉渠道,没有申诉程序。而且惩戒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的都是执业律师,这就给有些人恶意利用职权制裁竞争对手留下了空间,因为律师本身就是竞争的。在国外,要使一个处罚合法,符合职业规范,而且能够高质量,律师惩戒委员会或律师纪律法庭应该由这些人组成:法官、律师管理官员、专家、律师和普通公民。因此,律师法修改应该在律师接受行业管理和纪律惩戒方面提供申诉渠道和程序,亦有必要探讨建立律师纪律法庭这种形式。目前律师法中的这个盲区对于律师来说无疑是个莫大讽刺:律师为当事人千方百计地争取每一个可能的程序和实体权利,而律师自己受到纪律惩戒时却无任何申诉救济渠道,这种“灯下黑”的现状使中国律师深感悲哀。

第二.律师管理从行政到行业自律过渡。WTO造成的世界性市场竞争绝不仅仅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它必然还涉及竞争主体背后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之间的竞争。我国的律师管理创造了“行政行业两结合”的方式,为发展不平衡的律师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对自律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的行政管理法律依据欠缺,许多行政政策和措施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更无法面对WTO的挑战。部分地区的自律管理能力与水平尚嫌薄弱。两结合要么两融合,要么两掐架。两结合运行较好的恐怕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律师协会基本上还是与行政部门混为一体,行业自律功能没有充分体现。中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与律师行业的发展相适应,其未来的发展走向应当是在考虑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向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接轨。

第三.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有限合伙。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后先后尝试了国办、合作、合伙等体制。在我们感叹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庞大和专业化运作时,我们不可无视其在经营体制上的优势。仔细研究一下这些超大型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有限合伙责任形式。有限合伙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从而为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法律上的基础。我国现在的无限责任合伙的责任和风险都非常大,对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要求较高,律师事务所很难扩大。在其规模扩大时会面临着风险与责任的无限扩大,以及决策程序的过分平均化和低效率。有人形容中国大部分律师所要么遍地鸡头,要么一地鸡毛,总也长不大。因此,探讨在中国建立律师有限合伙制度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中国能否产生世界级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前提和保障。律师法如果把这一点修改上了,那将是造福全行业的大好事。

五.律师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走向现代法治前台

中国古代讲求德制,最多讲求德主刑辅,所以法律在中国古代没有施展的舞台。清末时从西方抄来律师制度时,虽说与民间的法律服务或“维权意识”并无直接关系,而首先是宪政改良或现代法治意识形态的产物,

但事实上这样的初衷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也都流于形式而难以生根结果。今天,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明确建立市场经济并且正在平稳地向着这个目标迈进时,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开始明晰并在宪法中得到确立。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作为一对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目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最终目标,也是摆在我们几代人面前的历史重任。今天的中国正在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律师不仅能够并且已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同样应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历史的重任。

第一.律师是不可或缺的现代法治力量

放眼世界,你会发现越是发达的国家,律师的历史和社会使命就越强,律师的社会贡献也越大。20世纪80年代,美国议员的60%是律师,历任总统中有一半以上曾担任过律师。英、德、俄等多个国家的首脑都是法律科班出身。被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宣言、人类最杰出的制度设计的《美国独立宣言》也主要出自律师——杰斐逊之手。很多国家的律师协会在社会治理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在对穷人、中产阶级的法律保护上,在保护民权上,在保护宪法上,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以及其他政治改革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强调法治的国家,拥有巨大法律资源的律师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社会法治水平方面不能说当仁不让,至少也应是理所当然地不可推卸。不是律师要参与政治,而是政治在客观上要求律师的参与。一种职业、一个群体如果在使命面前无能为力,甚至逃避自己的使命,那么这种职业、这个群体必然会失去神圣使命的特有驱动力,从而丧失崇高,落入卑微。本应在法治进程中承担起历史重任的中国律师现今就面临着使命的尴尬。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要求律师必须关注社会,用法律去推动政治的执政水平与能力。但现今的中国律师却一直游离于政治主导力量之外,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就是这些偶尔能参政议政的律师,大多数也都是由无(民主党派)知(知识分子)少(少数民族)女(妇联)界推选,而律师尚没有被作为可推选代表的职业界别。律师群体在政治舞台上几乎没有声息。

第二.律师具有参与政治的专业能力

很多国家,如日本,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律师协会总要提出自己的法案。某项法律,如果不仔细听取律师的建议,那么这项法律是很难被通过的。因为律师的意见往往代表了大多数弱者或个体国民的“散在”的利益,代表的是一种在野的法律意见和政治观点。同时,由于律师作为法律的专业人士,不仅通晓专业法律知识,而且对现实中的立法司法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因此,他们参与对现实生活中的利益、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法律的制定就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比起学者和官员,他们更知道如何在立法中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立法的参与,对于司法质量的保证,我国律师现今还缺乏与核心法治力量进行平等对话的平台和机会,也缺乏与公、检、法等权力机关平等对话的意识与文化。

第三.律师要以法律服务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律师游离于政治主导力量之外,一方面有被其他力量排斥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有律师自身的很大原因。不管原先多么优秀的党员后备干部,一旦投身律师,就被列入“体制外”“个体户”,从此消失于政治舞台。一些律师也审时度势、埋头挣钱,放弃了政治追求,放弃了律师的社会使命,也就丧失了参与政治、推动法治进程的机会。在退避躲闪中,律师将自己一步步推向社会的边缘。今天的中国对公平、正义、法治的需求已经足以让法律职业群体走上社会舞台扮演主角,在这其中当然包括了活跃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律师群体。今天,人们在谈到中国改革未来的主导力量时往往会这么说,在过去的20年里,从工程师群体到经济学家群体已经各领风骚,未来将是法律人引领风骚的时代。那么,我们的律师群体是否作好准备,是否意识到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是否意识到了法治对于中国社会进步的深远意义呢?这是需要我们做出回答的命题。

六.创建中国律师伦理和文化

中国的律师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今天应该是谈论这个话题的时候了。

第一.

律师职业伦理和中国道德传统

国内外的律师伦理都有普遍性,如不能泄密,不能举报当事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利益,尽职尽责等等,这些都是普遍的律师伦理。但是还有一些各国律师需要共同破解的伦理难题,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律师职能最大化和当事人主义的有限性?律师义务和其公民义务的统一性与差异性?这些普遍的律师伦理与中国本土伦理道德的冲突?什么是中国的律师伦理道德?就国外的情况来说,应该说绝对追求个人利益,追求当事人主义,使当事人权利和权益最大化,是律师的天职。出现一个交通事故,律师都扑上去,会有十个律师在那里跟受害人说,你找我,我一分钱都不要你的,我给你要赔偿,我给你怎么样,最后呢,要回赔偿我们就分成。而每一个出了车祸的人都心安理得地接受律师的做法,因为这非常普遍。国外的律师也很讲究面子。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经常面临做完事收不到钱的困扰。国外的大律师行怎么干呢?他们自己不去收帐,那显得多没面子啊。他找一个收帐公司,一旦律师事务所给客户开单结钱后,如果三个月客户还不付钱,律师事务所马上把这个工作转给收帐公司。看起来国外这种做法非常冷酷,但这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一个公平原则。一般来说,从国外律师的信誉来看,大家都觉得律师形象很差劲,往往是嘲讽的对象,为什么呢?首先律师是受人关注的职业。律师挣钱多,受羡慕,地位很优越。其次,律师的信誉都不太好,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老拿他开玩笑,只要做过律师都不能幸免,也包括总统在内。因此,有一个行业的伦理道德标准和评估制度十分必要。

第二.建设中国律师文化

中国的律师文化,跟国外的应该有所不同。中国的律师文化基于中国传统的文化。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基本主张如注重集体主义、公共道德、讲究互谅互让、调和中庸,中庸之道乃大成也,这些文化积淀下来的东西对律师有很大的影响。那么,中国律师的文化有哪些特质呢?我想有这么几条:

1.要对当事人尽职,要深刻地理解当事人,要深刻地理解、准确地把握跟当事人的关系。增一分则长,减一分则短。有时候一句话没到,二十万收不回来了;有时候,事情做到了,但是表达出格了,当事人一恼火一翻脸,事情又完了。要准确地把握跟当事人的关系,追求当事人的利益优先,但是同时要协调平衡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包括学者,学者很多的时候已经成为律师非常有利的武器。学者的法律意见,在对付法官的法律意见时是非常有利的一个武器,因为法官也征求学者的意见。所以一定要平衡好各个方面,这个平衡,不是说要背弃原则。

2.对司法机关要诚信,现在也有很多的律师,写东西,夸大其辞,本来事实是这样的。他对这个事实的描述所用的语言和文革的语言、做派差不多,这样的话就不合适了,应该实事求是,是什么就是什么。

3.对对方的当事人要尊重。在开庭的时候,尤其是国际仲裁,要彬彬有礼,要用非常好的态度说话。态度好但不妨碍说话的分量。有的地方一开庭,律师就声嘶力竭,恨不得用当事人间的情绪语言来攻击对方,这确实是不好的。中国的教育重养成,这点应该作为一种文化在律师执业中贯彻。律师的水平,包括教育教养,文明程度应该是高的,我们的文化、规范应该朝着这方面去引导。

4.中国的律师要对社会关注,要对人民热爱。应该确实从心里热爱人民,热爱当事人,热爱在这个社会有理由活着的人,也包括其他没有理由死去的人。律师一定要对弱者要同情,这一点是律师的天职。对大众要积极地利用每一个场合,来宣传法治,而不仅仅局限于收律师费的目标。

具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给我们留下的是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与文化。作为从业律师,我衷心希望我们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值此律师法修改之际,与广大律师携起手来与全社会一道共同创造中国的律师文化。

中国律师文化包括什么?我今天点个题,开个头,现在把这个题目留给大家去开掘,去深化!欢迎大家来德恒论坛继续交流。

七个不平衡: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困境

陈兴良教授:

我感到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我的母校人大参加这次活动,这次活动应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这是新一个德恒论坛的开坛仪式。今天讨论的题目我觉得也非常有意义。我记得两三年前我们曾经在北大的刑事法德恒论坛上讨论过“律师的使命”。今天讨论的题目是“律师制度的走向”,是在律师法修改这个背景下来进行讨论,我感觉从

“律师的使命”到“律师制度的走向”,从务虚到务实,应该说这种讨论是一种延续,是非常有意义的。尤其是刚才听了王丽主任关于律师走向的六个方面的思考,我感到非常有收获。因为我知道王丽主任不仅仅本身是位职业律师,而且是位律师管理者,同时也是律师制度的研究者。王丽主任的博士论文写的就是律师的刑事责任研究。她写的《律师刑事责任研究》这本书应该说是我国关于律师刑事责任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非常有价值。今天王丽主任谈的六个问题里面,我感觉到不仅有对律师职业本身的思考,而且有更加宏观的从整个律师行业、律师管理、律师管理模式方面的思考,而且我更感兴趣的是关于律师伦理和律师文化方面的思考,我觉得非常有意义,而且关于律师文化这个命题我也是第一次听到。这说明王丽主任在关于律师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方面确实是走在前面的。刚才李仁真司长站在一个司法行政管理者的角度,针对《律师法》修改方面所涉及到的一些重大问题,介绍了一些情况同时也谈了个人看法。这些背景情况对于我们来思考中国目前的律师制度走向问题,我觉得是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

律师制度和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紧密联系的,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律师制度完全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只有在一个法治水平相当高的社会里面,律师制度才能得到发展。从我们国家二十多年来律师制度的发展来看,应当说律师制度的发展轨迹也就是我们国家二十多年来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基本线索。在这方面,我确实是感同身受,因为我也是从80年代初就开始当兼职律师的,我当时还在人大读研究生,到现在已经20多年过去了,我现在还是王丽主任领导下的德恒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兼职律师,尽管现在兼的职是越来越少。我本人对律师制度没有很多研究,但我对律师的命运还是有些思考的。

职业定位:律师制度走向的基点

我个人认为,律师制度的发展走向有一个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律师职业的定位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是首先需要解决的,就像王丽主任刚才在发言中提到的,在80年代初的律师条例里面,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这种定位没有把律师职业和检察官职业、法官职业区分开来,显然是错误的。到了1996年,我们出台了第一部律师法。这部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是一种进步,但是这样的定位是否准确,我觉得是需要思考的。我个人认为,律师应该是个自由职业者。刚才王丽也谈到律师是个自由职业者,也就是说律师所行使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利,也不是社会权利,他所行使的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实际上是被告人的辩护权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延伸;律师在民事案件里面所行使的代理权也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个延伸,所以,从自由职业者这个角度来为律师职业定位,我觉得是比较准确的。

我觉得律师作为一个自由职业者是与社会发展相关的。过去中国是个政治社会。政治社会里,国家对社会进行高度集中垄断的管理。在这种社会里,是不可能有自由职业的,也就不可能有律师存在的余地。中国社会正在进行转型,也就是从政治社会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转型,尤其是一种市民社会正在我们国家生长发育,正是市民社会为律师职业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土壤。所以律师这个职业就是生长在市民社会的土壤中的,所以我们必须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看律师职业,才能够准确地进行定位。实际上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对于律师职业的法律表述开始出现变化,比如说我是研究刑法的,像1997年《刑法》第229

条就规定了一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里面就包括了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在这个刑法条文中,就把律师机构界定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这种把律师职业界定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的表述可能和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样的表述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因此,我们什么时候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把律师职业的性质正式确定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把律师看作自由职业者,可能需要逐渐地得到社会的认同,尤其是要排除一些意识形态的干扰才能对律师职业进行正确定位。

所以,我觉得律师法的发展就是对于律师职业性质进行不断的重新认识,并在这种认识中慢慢地向前发展。律师法的发展、律师职业的发展就是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到自由职业者这样一个律师角色定位的演变过程。我希望这次修改律师法能把律师职业者定性为自由职业者,当然这可能是我的一种奢望。

中国律师业的七大不平衡

以上是我对律师法修改当中一个问题的思考。下面我简单地谈一下目前律师职业当中的一些问题。我觉得目前律师职业有一些不平衡,我把这些不平衡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是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的发展不平衡。我记得80年代初律师制度刚恢复时,律师业务主要是诉讼业务,当时的非诉讼业务在整个律师业务中占的比重非常少。90年代以后,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得到很大发展,但现在来看律师的诉讼业务的发展相对滞后。我看这跟我们的司法体制、司法环境有很大关系。有很多律师往往以他所从事的不是诉讼业务而是非诉讼业务而自豪。有很多律师跟我说他当了十年律师不知道法院门是朝哪开的,因为他从来不打官司。现在律师对诉讼业务视若未睹,以不从事诉讼业务为荣,这样一种倾向,我觉得不仅仅是律师的选择问题,也是跟我们整个法治环境有关系。如果这个不平衡不解决,我们的律师事业的发展可能会有很大的障碍。

第二个是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的发展不平衡。在诉讼业务里面,有刑事业务、民事业务、经济法律业务以及其他业务。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间的不平衡,是说大部分律师所从事的都是非刑事业务,对刑事业务往往是视若无睹。这个问题如刚才所讲,是由于刑事业务本身带有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更是我们的法治环境所决定的。去年根据北京市律协统计,北京市的律师每个人每年辩护的刑事案件平均起来不到一件。了解法院的人都知道,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可能有70%甚至更多的刑事案件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结案的,也就意味着有70%的案件是没有律师参加的。这样一个数字我觉得是触目惊心的。因为在刑事辩护当中,律师往往能够发挥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巨大作用,但是法律所提供的这个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制度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并没有体现。当然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也有经济方面的考量。刑事案件的诉费低,非刑事案件的诉费往往比较高。同一个案件,比如说是个经济案件,合同纠纷标的是1000万或2000万,按标的收费,律师可以收的很高。但是经济纠纷变成了一个合同诈骗案件,那么按照一个刑事案件来收费,收费就很低,可能只有前者的几十分之一。这说明刑事辩护的价值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我认为是更重要的,就是刑事辩护有很大的职业风险。这是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过去几年,有200多个律师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能时被抓了,有相当一部分人被判了罪。刑事辩护变成了一项风险很高的职业,这与刑法第306条规定有关系,也和我们整个法治环境有关系。这次在律师法修改中能不能把职业的豁免----王丽主任在她的书里面也提到了----写到律师法里面,我觉得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这种职业风险不能解决,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动机性就会受到很大的挫伤。我觉得这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我接触的也比较多。我记得1994年前后,我曾经到青岛办过一个案件,和青岛的几个律师有过合作,因为同案犯有几个。有一个姓刘的律师和我有过很好的合作。过了好几年,大概是1998年,他来找我。好几年没有联系了,我问他你这几年怎么样。他说:我在监狱里待了好几年,我来北京是找律协来申诉的。我问他:你这是怎么回事。他说在一个贪污案件的辩护中,他去取证,然后有关证人改变了证言,法院就对贪污罪做出了无罪判决。结果检察院就以包庇罪将他给抓进去了,关了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通过,1997年1月1号开始实施,取消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这个制度。于是这个检察院就在新法实施的前一天,对刘律师最后一次行使了免于起诉这个制度。大家都知道,免于起诉,在法律上是被认为是事实上有罪,尽管不起诉。刘律师不服,去找检察院。一个检察长接待了他,态度不错,但是检察长对他怎么说呢?刘律师问他:看,你们指控我包庇犯罪分子,这个被告人都被判无罪了,你们怎么能说我包庇了?这个检察长的回答很精彩:正因为你包庇了,法院才判他无罪,因此我们按照包庇罪对你进行免于起诉(李贵方插话:后来他无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令该检察院撤销这个免于起诉的决定,但是拖了2年,到2001年才撤销)。这样一个案件前后用了5年,而且还是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才得到解决。这确实是一个法治环境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律师不可能在随时会进监狱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辩护。我们的社会可能对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有偏见,有错误的看法。在这里,我想起了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的刑法教授德肖薇茨在《最佳辩护》这本书中讲过的一句话: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这是被告人犯了罪,并不是律师犯了罪,但人们往往把律师等同于犯罪,因此当一个律师为黑社会组织主要分子辩护时,他也被认为是犯罪,有这样的嫌疑。就如同接生员是接生,产妇生孩子,不是接生员生孩子,她是帮人家生孩子。但人们往往把这个混淆了。这种混淆使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很大的风险。刚才王丽提到的田文昌律师,他也很纳闷。他说我过去经过十多年打拼努力树立起来的为民请愿的牌子,怎么就刘涌一个案件一下子都没了呢?真的很纳闷。这是社会对律师有偏见,尤其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看法需要纠正。

第三个是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职业是一个法律共同体,除了律师以外,还有法官、检察官,在广义范围上还有警察,他们都构成了法律共同体。但是在这些职业中,应该说,律师职业和其他职业存在着一些不平衡。这些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沟通,缺乏互相的理解,存在互相敌视,甚至像有人所说的那样存在职业报复。经常有法官跟我说,现在法院是弱势群体。但是在这些法律职业里面,从政治上来说,律师职业才是弱势群体,需要扶贫。各种法律职业之间要有沟通,要能够形成良性的互动,只有这样,整个国家的法治才能实现。

第四个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律师职业在东部和西部,沿海和内地,城市和农村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优秀的律师,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沿海发达地区。在西部地区,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得不到很好的法律服务。我看《中国律师》里面经常做西部的一些报道,如青海省一个省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年创收还不如北京一个律师事务所一年的收入。这种收入上的不平衡导致了一种恶性循环,就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不断地向北京、上海、深圳等这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倒流。本来那些地方最需要律师,但是律师们恰恰不能在那些地方安心执业而到北京、上海来。我们现在的律师制度打破了执业的地域限制,这种做法我觉得很有必要,也带来很多效益和作用。但这种地域的不平衡如何来打破,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我们的西部、在我们农村,人们甚至可能得不到律师的法律服务,可能得到的是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提供的比较低等次的法律服务,其实业务上没有质的区别,仅仅是地域上的区别,这个问题怎么样解决是律师发展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问题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把这些人都当成律师来看待会降低律师标准,不给他们一个法律名分,他们也很难从事他们的职业。我们国家正处于城市化的进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那么,在这个进程当中法律服务业的范围可能会越来越扩大,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对律师的社会需求也会持续增长。我个人认为法治基本上是个城市的话语,而不是个乡村的话语。纯粹的乡村遇到纠纷,往往用宗族、乡风民俗就能解决。但是我们在城市化,农村在变革,在这样的过程当中社会的法律体系就会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律师业务的发展,律师队伍的壮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在的问题是怎么来配置好这些资源。现在的大学毕业刚出来当律师的,都愿意在北京、上海、深圳这些大城市,甚至连省会城市都不愿去,更不要说去那些地级城市、县级城市。这里面确实有许多大问题,我们该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说明我们的空白点还很多,我们发展的余地还很大,但是这种发展不平衡该怎么打破是个大问题。

第五个是律师水平的不平衡。大律师和小律师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仅是在提供法律服务质量上的不平衡,也不仅仅反映在年收入上的不平衡——小律师在养家糊口方面还很困难,而一些大律师年收入都是几百万,这个差距是巨大的——还有个不平衡,就是有些大小律师之间存在着人格上的不平衡。大律师尤其是现在很多国外回来的律师,他们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他们的学识、收入都达到中产甚至比中产还要高的水平,他们过着很好的生活,而且他们的人格实现的程度比较高。但是有些小律师,他的经济状况、生活境况都是非常可悲的。我记得前几年,大概是四五年前吧,我看到中央电视台的《东方时空》节目播了个节目,讲青岛有个街头钉鞋的鞋匠竟考了三年的律师,最后考上律师了。钉鞋的也没受过大学法律教育,考啊考,真的考上律师资格了。《东方时空》的老百姓故事就反映了他的这个过程。问题是他考上律师资格后,他得到一个律师事务所挂职实习吧,要去办案件要去会见客户。他的心理变化我觉得非常有意思。他本来是个钉鞋的,这个职业和社会地位,对人总是唯唯诺诺的。现在他获得了律师资格,他要当一名律师,就要完成从一名鞋匠到律师的转变,不仅是身份上的一种转变,更是心理上、人格上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巨大的。我看这个电视觉得挺有意思的,但是看完后为我们的律师考试制度有点感到悲哀,好多博士可能都考不上律师,而一个鞋匠居然考上了(李仁真插话:他钉鞋是为考律师勤工俭学呀)。

第六个是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的不平衡。律师的付出、义务和他的权利之间存在不平衡。李仁真司长刚才谈到的尤其是在刑事辩护当中,律师会见难、取证难,法律没有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而且有306条“律师伪证罪”。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给律师提供很好的职业环境。我记得1995年通过《律师法》以后,有的人就说这个《律师法》好像是律师禁止法。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就有问题,禁止律师这样,禁止律师那样,这样干会怎么样,那样干就会受到法律追究等等写了一大堆,但是律师权利在哪里?应当把律师法变成了律师权利法、律师授权法;而不是律师义务法,光说律师义务;不是简单地去规范律师,而是要给律师什么样的权利。当然像李司长谈到律师权利问题尤其在诉讼当中的权利,不是要由《律师法》来解决,而是要由相关的诉讼法才能解决,所以律师法要和其他法配套,才能够为律师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我总是讲这样一句话:司法体制改革会有很多机关很多人在法制发展中丧失他的权力和地位,唯有律师是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最大受益者。有一句古诗叫“春江水暖鸭先知”,如果把法治看作是春江之水,那律师就是鸭,律师对于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变化,哪怕是最微小的变化,是最敏感的。他首先感觉到,法治变好了还是变坏了;而且律师在最大程度上受益于法治建设的发展,律师更应该成为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就像王丽所说的,做律师不能光想着多挣钱多收钱,而应该想到去创造律师文化。律师从法治学建设中受益,也应该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贡献,这贡献是多方面的。如德恒律师事务所,在人大、北大设立的各种论坛这本身就是在为法治建设做贡献,而且我觉得象德恒所这种愿意为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做贡献的机构还是少了点,这方面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最后一个不平衡是律师的经济收入和律师的社会评价之间的不平衡。尽管前面说律师有大小之分,小律师的经济收入境况是窘迫的,但是总得来看,律师职业还是属于高收入的职业,属于高薪阶层。尤其是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有些干得比较早、干得比较好的律师的经济收入比较高,可能家产几千万上亿都有了,但他们的社会评价、他们所能够实现的社会政治抱负和理想却很难尽如人意,以至于很多律师包括我的同学,挣了钱以后举家移民到加拿大或者其他国家。他们只能把律师当作简单的挣钱机器和一个经济动力,而不可能在政治上有所作为。但是我们律师在法治建设当中恰恰是最能够发挥作用的。我们都知道像英美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态当中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他们政治专业化了。政治不是光举举手、盖个章就可以了,做人民代表必须懂专业,所以普通的人还干不了。他们实行代议制,要实现政治抱负,要代表民意来参与国家政治,律师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但在我们国家,律师的经济收入很高,生活很好,但是政治抱负没办法实现。刚才李司长介绍的有多少多少律师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当然这比例还会增加,但从总体上来看律师的收入和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衡的,所以很多律师挣了钱以后要么去当官,要么去当法官,还有当教授的。也许他认为去当法官或者其他的官员能够实现他的政治抱负,纯粹去当律师,他认为实现不了他的政治抱负。我记得前两年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在律师代表大会上的一个报告就讲到律师的政治使命,律师不仅有法律使命而且有政治使命。在这方面怎么推动,我觉得这是和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有着密切相关的问题。

上面讲的这七个不平衡反映了目前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既有喜的一面也有忧的一面,喜忧参半。但从整体上来说,这20年来中国的律师职业的发展是很快的,我们律师职业面临转型,面临突破,在法治背景下律师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现在如何通过律师法的修改给律师职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这可能是我们修改律师法的一个重要宗旨,我先简单地讲这么一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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