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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论丨李廷: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证据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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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论丨李廷: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证据的运用


2022年3月25日,德恒太原刑事业务委员会开展第四期内训课,本期内训特别邀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李廷律师,视频连线讲解《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证据的运用》。


雅论丨李廷: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证据的运用

Part 01课程内容


雅论丨李廷: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证据的运用


会议伊始,德恒太原刑事业务委员会何锐主任介绍了李廷律师的个人简介及德恒太原刑委会的重大调整,张培义主任对于刑委会连续开展内训活动给予高度赞扬,并视频连线李廷律师开启内训课程。


雅论丨李廷: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证据的运用


李廷律师以危险驾驶罪中交管部门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为引,思考在实践中,前置行政行为往往表现为形式上具有类似“书证”性质的各种公文,比如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卫生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刑事庭审活动中公诉人也往往和其它“书证”不做区分,直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或结论的证据提交法庭,部分刑事法官很少重新审视前置行政行为已经得出的结论。李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表述仅是“本案有犯罪嫌疑”,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并无职权对是否构成犯罪下定论。

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基于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罪刑法定原则,前置行政行为的证据不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全面审查,综合判断,以刑事证据规则和标准来判断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最终确定刑罚的尺度。

之后,李廷律师举例“天津大妈气枪案”,此案中媒体和公众的重点集中在大妈持有的是否是“玩具枪”,枪支的鉴定标准是否过低等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涉及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问题。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6条和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根据有关玩具安全的国家规定,发射弹丸的玩具枪支比动能必须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从上述规定来看大妈确实违反了上述行政管理规定,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是社会公众热切关注的问题。以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来看,天津大妈不应受到如此之重的刑事处罚,这是该案受到舆论高度关注的原因所在。此案便是法院对于前置行为过度运用,过于依赖行政管理规定。

李廷律师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公诉人、法院对行政前置行为证据应当以刑事标准来审查,而辩护人在辩护时,若行政违法是犯罪的前提,则可以无违法的行政行为作为入手的角度,辩护当事人无罪。


Part 02主任总结


 雅论丨李廷: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证据的运用


在评议环节中,张培义主任首先感谢李廷律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德恒太原刑事业务委员会带来了一场非常系统的学术盛宴,与会人员从中受益良多。之后,张培义主任也举了自己承办四个案件:一、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会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二、税务案件中,前案不构成逃税罪,则相关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三、在一起非法占用土地罪中,可利用自然规划局、交通局作出的报告,监理报告以及监理公司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并未多占用土地;四、房地产诈骗案中,监管账户可证明涉案公司在房地局责令停产停业后一星期内并无营业,法院不受理无给付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可证明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履行了要求强制执行的职责,以上都可作为认定房地局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证据。

张培义主任指出,做案子犹如医生看诊,同样的症状,需要律师要深入考察,找到症结,才可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最后,何锐主任做了总结发言,宣布本次内训活动完美结束。在热烈的掌声中,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内训第四课圆满落下帷幕。

本次活动有幸邀请到李廷律师,以视频连线方式为德恒太原刑事业务委员会开展内训活动,极大地拓宽了德恒太原刑事律师的视野,对“行刑交叉”类案件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与思考。德恒太原还将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刑事领域专业力量,提供优质刑事法律服务,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追寻正义与真相的路上,德恒永不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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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83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