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肺炎病毒的扩散在我国境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全国各地的企业已在陆续复工复产。据报道,截至2020年3月1日,山西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复工率为97.6%,已经恢复到正常水平。截至3月16日,全省规模以下中小工业企业开复工率达到89.89%。
然而,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疫情仍可能会有反弹的风险。随着复工人数不断增加,生产活动逐步恢复,企业复工后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风险也可能相应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复工后发生的聚集性疫情已有12起之多。在此背景下笔者提出本文探讨的问题:如果复工复产后,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引发聚集性疫情,复工企业及员工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呢
一、企业及员工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相关案例
2020年2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发布《警方通报》,沙田镇某工地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依法立案调查。徐某1月31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4日出现咳嗽症状,2月17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徐某的三名工友陆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认为徐某1月31日之后在出现疑似感染症状的情况下,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导致病毒传播,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调查。
4、法律分析
(1)员工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而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徐某在复工时有相应症状后不及时报告,可以认定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有症状后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三名工友感染,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责任。
(2)企业责任
本罪是企业复工复产后承担的主要刑事风险。根据刑法规定,企业如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追诉。本案中,如该复工建筑单位存在上述情形,可能将受刑罚处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相关案例
2020年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王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4、法律分析
(1)员工责任
本案非典型的企业聚集性疫情,但有同等的参考价值。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如果引发企业聚集性疫情的员工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本案中,从警方通报的案情来看,王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尚未确诊,不属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王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有疑似症状且隐瞒了行动轨迹,但当时其并未被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卫健委出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诊断为疑似病人。因而,王某不符合本罪的特殊主体要求。笔者认为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而应定性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企业责任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本罪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复工企业可以免受刑罚处罚。但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如果在明知员工系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仍然要求员工带病复工,导致聚集性疫情,则可能会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论处。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相关案例
某国有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册成立。2014年4月至2015年初,姚某作为该公司保卫保洁中心副经理,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梁某系该公司保卫保洁中心职工,经姚某指派负责2014年5月至11月保卫巡逻;赵某、温某、李某系该公司职工,2014年4月至2015年初参与该公司南大门夜间值班,负责检查出入车辆。姚某等五人在履职期间,收受穆某的财物后,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致使该公司发电一部二单元价值370万余元的停用电力设备被穆某盗走,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法律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构成本罪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上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要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结果。本案中,姚某等人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受穆某的财物后,或不认真履行安保管理职责,或不认真履行安保巡逻职责,或不认真履行值班出入车辆检查职责,致使该国有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属失职行为。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姚某等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因此,应当认定姚某等五人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后,若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会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目前涉疫犯罪的处理力度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从目前最高检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涉新冠肺炎疫情的七批典型案例来看,所有的案件都遵循了一个原则,就是从严从快。公安机关真正做到了《意见》要求的依法及时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涉疫犯罪案件时加强了沟通协调,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快审快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真正起到了震慑犯罪和警示教育的作用。在此形势下,企业在复工复产后必须重视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以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三、笔者的思考和建议
1、复工复产,防疫先行。从现实来看,不少企业的员工来自全国各地,疫情防控的难度很大。复工复产后,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落实工作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针对发生聚集性感染风险较高的场所和环节,应分类施策,严格管理。
企业复工前要做好充足的防控物资储备,对办公场所全面消杀;做好准备工作后,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情况,对于外地返工的员工要严格执行隔离制度;提倡员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交叉感染;要求员工在工作场所佩戴口罩,注意自身防护安全;在单位入口设置体温监测点,严格执行出入人员体温检测制度;利用企业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等渠道宣传疫情防护要点及涉疫犯罪等信息,使员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明晰刑事法律风险;如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企业应建议其立即就医并及时上报当地疾控中心,协助其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2、在发生聚集性疫情后,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透明发布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对于发生聚集性疫情的环节,要精准管控,全面消杀,切实将疫情控制在已发生的范围内,杜绝新冠肺炎病毒的进一步传播。
3、对于企业员工来讲,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外地返工人员要主动居家隔离,隔离期满后再复工;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要主动报告,及时就医,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负责,同时也避免自身可能的刑事风险。
四、结语
在过去的两个多月里,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需要我们所有人同心协力、携手并进。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担当起宣传法律、提出风险提示和及时参与应对危机的职责,发挥专业法律服务的应有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