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我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全力抗疫,为了避免人员接触及必要的隔离,除商超、药品及快递等非必要服务业全部关闭,现疫情逐步缓解,服务业开始复工,山西省政府出台扶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政策,现对于政策中关于减免租金部分做简要解读:
依据: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2020.2.6)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山西省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2020.3.2)(〔2020〕21号)
“减轻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企业,免收 2020 年2月、3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商业房产主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对为服务业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财政可给予适度补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20.2.7)(并政发〔2020〕2号)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第三个月房租减半。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疫情期间应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对疫情期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的创业基地,今后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略
减免租金的企业主体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可以减免租金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
(二)可减免租金的企业主体
1、在《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可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各企业根据规定可先界定自身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2、在《山西省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中可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应属于服务业,根据国家2003年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我国将服务业划分为15类:1.农林牧渔服务业;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批发和零售业;5.住宿和餐饮业;6.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7.房地产业;8.租赁服务业;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教育;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各企业根据规定可先界定自身是否属于“服务业”。
3、中小微企业与服务业二者不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是存在重合情形。即有些企业既是中小微企业有属于服务业,而有些企业是中小微企业而不属于服务业,或者反之。总之,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及分类享受政策给予的扶持政策。
上述文件若与租赁合同条款冲突如何适用
1、上述文件的性质。发文机关为省、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2、对于合同的要求。首先,合同应在履行期限内;其次,双方在疫情期间并未协议解除;第三,疫情属于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承租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暂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应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确定。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公平原则,因疫情原因承租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出租人都不应该解除合同。
3、在上述合同存续、履行的条件下,地方政府规章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管理的一方,属于授权管理国有资产方,应当基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处于双方自愿,与承租人补充协议关于疫情期间租金的减免。
民营经济实属不易……在此暂时困难时刻,我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对于非国有的民营经济进行扶持是对民营经济的重视,也是对民营经济是我国整体经济重要一部分的肯定!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该及时的向所有企业传达、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