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响应国家“产教融合”的号召,希望依托高职院校展开合作,通过共同设立产业研究院的方式更好地研发新技术、新材料,并进一步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现通过查阅国家相关政策及其他高校的案例,对民营企业依托高职院校合作构想设立产业研究院做政策分析及研究:
一、国家层面直至我省、我市出台相关政策支持。
1、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5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中“(九)深化“引企入教”改革。……鼓励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附件中6—8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实施的《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中“三、以推进产教融合为导向,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十)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举办政校企、行校企、校企等合作形式的,体现产业特色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对参与“二级学院”建设的企业,其办学符合全省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3、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日发布实施的《太原市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中“三、主要任务 (二)强化职业教育基础,促进人才产业衔接 2.全面推进校企协同育人。……鼓励企业依托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 1.拓宽企业参与途径。……有序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探索举办体现产业特色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共同创建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和技术工艺产品开发中心。” 二、合作(合资)设立产业研究院的方式:(一)高校、企业共同设立独立法人的研究院有限公司;(二)共同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现普遍隶属于高校、企业参与合作的研究院;三种方式。 (一)高校、企业共同设立独立法人的研究院有限公司。高校、企业作为出资方,依据我国《公司法》法律法规,按照当代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双方作为股东以资金或技术作为出资设立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制定的《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作为向股东会负责的管理运营机构,对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公司化管理,双方依据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4日颁布实施了《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该方式有了明确定义“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是指围绕南宁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依托高校院所、重点龙头企业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在南宁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类别。”;现未查到我省有类似管理办法,但山西省工信厅在2019年11月7日颁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采用该方式时可以参考、依据该《通知》。 (二)《关于做好2020年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的通知》还明确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即企业、高校可以共同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研究院。运行方式在《通知》中也有所要求。 (三)企业依托高校,高校成立专门的研究院,研究院隶属于高院,双方根据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管理研究院,分享研究成果。 1、该方式建立运行方式没有找到明确的政策文件指引,但可以从其他高校建立同一模式研究院的过程中找到共同特点。 (1)企业参与,高校负责,自主管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实行正职负责制,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等)负责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的经费支配。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由学校和企业协商确定,由科技产业处任命,原则上校企共建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管理人担任。研发机构副职负责人(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由依托学院推荐一名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协助正职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2)成果共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共同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产教融合研究院章程》“研究院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及知识产权的关系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若属于研究院的,应登记在研究院名下,或双方协商处理。 (3)合作方式由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余杭区校企联合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与高校签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合作内容等,原则上合作经费不低于50万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学校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建设规划、成果归属约定等”;《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产教融合研究院章程》中“研发所工作开展程序。研究院组织各研发所代表学校与拟合作共建方协商后,向学校提出合作共建协议,报学校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2、有的地方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认定研究院,有的只要高校批准即可成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共建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申请建立研发机构的学院必须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登记表》,报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批、登记备案,签署协议后,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发文公示。” 《余杭区校企联合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填写《余杭区校企联合研究院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校企合作技术合同、校企联合研究院签约协议、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等),报区科技局申请认定。” 综上,国家支持企业、高校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合作(合资)成立研究院以实现“产教融合”;我省内出台的相关文件对于合作成立研究院制定了一定框架性规则;高校、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当地政府的意见,可实现成立研究院的共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