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恒

律说新语丨有关妨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定罪量刑及辩护点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1日

分享到 :
分享按钮


律说新语丨有关妨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定罪量刑及辩护点的讨论


截止2020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三批妨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自然人不配合防控人员涉嫌犯罪的为《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二》、《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三》、《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四》、《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二》、《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六》、《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之四》,共五个案例,结合案例,对于妨碍疫情防控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罪名及量刑展开讨论。


一、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体温检测、劝返、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合法,应服从;拒不服从的,承担相应责任。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针对疫情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包括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2、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拒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


二、根据相关案例,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嫌犯罪的行为的共同特征。

根据公布的案例,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就是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包括:不听劝返、不登记、拒绝佩戴口罩,并与防控人员发生直接冲突等。



三、在行为特征相同的情况下,罪名的变化。

1、已公布第一批案例中,给出的【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即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依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四)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之规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之规定,除了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冲突涉嫌妨碍公务罪之外,嫌疑人与防控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之外)因防控措施发生争执,直至与防控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也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定罪。


3、上述《意见》“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只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于涉嫌“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碍公务罪”辩护思路。

1、有关人员在小区门口、村口、道路等设卡登记、劝返甚至禁止通行的行为是否属于疫情防控措施,应查证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下发相关文件机关的权力合法性及有关人员身份属性。


2、被告人是否在已完成防控措施要求的情况下仍被限制了合法权益,做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直至与相关人员发生争执,该行为是妨碍疫情防控还是维护合法权益。


3、被告人行为目的(主观)的明确性。即嫌疑人与有关人员的争执主观目的是妨碍疫情防控(不配合、不执行防控措施),还是在已经完成疫情防控后因与有关人员的冲突发生争执。


4、被告人行为后果是否已经达到妨碍疫情防控的程度或造成其他后果。对于已存在的相关证据包括音频、视频等直接反映嫌疑人行为过程的证据着重审查。


综上,配合疫情防控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的权利,有时候为了大家和国家以最大的忍耐力自愿牺牲一部分权利也可以接受。但没有不能辩护的刑事案件,作为一名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我们的职责。让我们谨言慎行,共克时艰!

0351-83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