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疫情席卷全国,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同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在此期间,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管控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国务院紧急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复工。太原市住建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除个别需连续作业或应急处置工程外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
受疫情及管控措施影响,房地产企业不可避免地陷入项目停摆:建筑工程延期、竣工验收工作放缓、房屋交付工作停滞,从而引发逾期交房、业主解约的法律风险。随着复工复产的逐步临近,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逾期交房压力亟待作出有效应对。故笔者以开发商为视角,分析本次疫情中房地产企业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免责的情形及限制,从而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路径。
壹
受疫情影响构成不可抗力,开发商可援引免责
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及“非典”时期法律适用案例的借鉴,本次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已明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亦提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020年2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亦明确指出,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已无需再予赘述。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问题亦可援引不可抗力制度减免违约责任,(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案例中即采用了上述观点。
贰
援引不可抗力制度主张延期交房免责的具体情形及限制
1、合同签订应在疫情防控期前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开发商需对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房不具有预见性时,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制度免责。如开发商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或其他方式与业主签订合同,则其对疫情影响房屋交付是具有预见性的,开发商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期限推定已考虑疫情的影响因素,发生延期交房情形时,将难以援引不可抗力制度主张免责。(2005)沈民(2)房终字第802号及(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3090号案例中,法院即以上述观点驳回开发商减免逾期交房责任的主张。
2、迟延履行发生在疫情防控之前的,开发商不能主张免除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则开发商如在疫情防控之前已存在多日逾期交房的情形,开发商不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全部的违约责任。更甚之,开发商是否可以主张疫情防控期间的违约责任免除,亦应根据项目进度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已因资金链断裂或无相关许可文件导致停工的,该项目在疫情期间本就无法正常施工的,应承担自逾期交房之日起全部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如项目施工仍正常进行的,可主张部分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迟延履行责任,疫情防控前的迟延履行责任仍应继续承担。
3、开发商需承担不可抗力事件与延期交房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在开发商主张疫情防控期间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免除责任时,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开发商需要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延期交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开发商需要举证证明其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尽到了相应的通知及减损义务。围绕上述两方面,我们可以得到开发商在本次疫情中就延期交房法律风险应尽的应对措施。
叁
应对措施
1、收集政府部门关于本次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文件及延长假期、不得复工、不得开放售楼等通知文件,以固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材料。
2、收集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正常履行的证据材料,包括开发商与相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沟通复工、赶工的协商文件,施工方出具的说明,监理方提供的监理日志,劳务分包人受交通限制无法返城的证明材料,材料提供商受停业、交通限制影响的证明材料等,以充分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延期交房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施工方逾期复工的,还应重点收集施工方逾期复工的相应证据材料。
3、审慎评估因疫情导致的延期交付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履行延期交房的通知义务。有条件的,建议与业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新的交房时间、房屋登记期限等。
4、重新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文本,对疫情发生之后的交付时间等予以修订。
5、履行减损义务,针对延期交房一事,应主动收集允许复工后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及同意复工的文件材料。收集为应对疫情、早日复工,采办防疫设施工具的证明材料等。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均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在此特殊时期,唯有各方均本着减少损失,共渡难关的心态,才能妥善应对危机,实现共赢。开发商在可能发生延期交房的前提下,应具备充分的耐心与同理心,通过充分与业主沟通,获得业主的理解,最终赢得市场、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