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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丨2018德恒太原青年领军人才系列介绍五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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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丨2018德恒太原青年领军人才系列介绍五

王晓亮

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资格,2010年进入德恒太原前身执业,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采访人|米超

受访者|王晓亮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企业破产、争议解决

列传丨2018德恒太原青年领军人才系列介绍五

研究课题

图片公司主张图片侵权赔偿金额法律依据?通过大量的案例证明,著作权所有人基本上都无法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或者被侵权后受到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法院一般会在五十万以下以权利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图片公司会将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作为索赔依据,但图片公司如现在的主要业务就是向所谓的侵权人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权利公证书重复使用,该费用不应由任何其中之一侵权人全部承担。

研究课题

员工是否是为“非吸”提供帮助的共犯?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该条款就是为涉嫌非吸犯罪的单位员工量身定做的。首先,需要从证据加以判断公诉机关如何证明员工是为非吸提供了“帮助”,无论是宣传、销售等行为实质上是非吸的过程,但是关键还是要证明员工是否对单位非吸的明知,假如仅就员工从事了宣传、销售的行为就认定其为非吸提供了帮助,那么印刷宣传品的企业、转账的银行都应该算为非吸提供了间接的帮助,之所以对这些环节不能追责,原因就在于这些环节的企业或个人依据的是其他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履行合同义务后造成的后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理,员工在工作工程中实施了宣传、转账的行为是基于和单位之间的劳动或雇佣关系,不能说非吸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所有在行为过程中的参与人都要承担责任,关键还是要证明员工是否对单位非吸的明知性。

2、更不能简单的从员工从销售过程中获得报酬就认定为非吸提供了帮助,刚才已经论述了员工是基于与单位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实施了某些行为,也正因为这些行为属于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中对于劳动者或受雇者的义务,员工才有从此过程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而不能仅以没有固定工资只有提成的角度考虑员工收入来源的非法性。

业务领域 

1.主办方向

日常主要处理企业大量法律事务,尤其是股权构架、虚拟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影视剧投融资等;

常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在刑事程序各个阶段均有介入经历;

与主办主任律师共同办理了某高校76名教师起诉房地产开放商的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历时3年终胜诉,经过2年执行,为原告老师追回了购房款及利息。

2.主要客户

山西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西天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聚星辰制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短评

心琉璃,身随风,诗作乐,酒正酣,竹杖芒鞋,一蓑烟雨,仰天长啸,痛快痛快!

披长袍,执诉状,洗浑浊,对公堂,长歌佩玉,笔锋仍凛,晓试牛刀,承让承让!

亮曰:无愧初心!


0351-83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