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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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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收了钱不办事,是违约还是犯罪?判几年?能缓刑吗?

——山西合同诈骗立案量刑标准一文说清

【情景示例,人物均为虚构】2024年,在太原做门窗生意的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总"。王总自称中标了某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可以把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李某,还带着他到工地门口转了一圈。双方签了分包合同,李某按约转账20万元"履约保证金"。没想到,进场日期一拖再拖,王总先是说设计变更,后来电话停机、公司退租,人彻底失联。李某报案后才查清:所谓中标项目根本不存在,王总用同一套说辞先后与五家分包商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共计80余万元,钱早已被挥霍一空。李某怎么也想不通:白纸黑字签了合同,这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钱还能追回来吗?

类似的困惑在经营活动中太常见了。有的被害人被骗了,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让去法院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又说涉嫌犯罪,建议报案,当事人在两边之间来回跑。也有的人正好相反:生意失败欠了货款还不上,突然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一家人都慌了神。"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这条分界线,到底画在哪里?这篇文章一次说清。

一、先分清:是民事违约还是合同诈骗,关键看"非法占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客观上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三者缺一个,都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刑法列明了五种典型的行为方式:(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开头案例中的"王总",虚构项目、冒用名义签合同,收钱后逃匿挥霍,正好踩中了第(一)项和第(四)项,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疑问。

反过来,如果经营者签约时真心想做这笔生意,也有真实的履约能力,只是后来资金链断裂、经营失败导致无法交货或退款,这一般属于民事违约,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主要看行为人签约时是否就想骗、拿到钱后干了什么:收到货款后用于正常经营还是挥霍赌博?出现履约困难后是积极协商补救,还是隐匿逃匿、转移资产?前者是违约,后者就是犯罪。一句话:是真没能力还,还是打一开始就没打算还。

还要分清此罪与彼罪。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亲兄弟",但有三点明显区别:一是发生领域不同,合同诈骗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普通诈骗没有场合限制;二是侵犯客体不同,合同诈骗既侵犯财产权利,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三是数额门槛和主体不同,普通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入刑,合同诈骗要二万元才立案,而且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普通诈骗罪。用签合同的方式骗钱,不定普通诈骗罪,而定合同诈骗罪。

二、立案与量刑起点:个人2万、单位10万即入刑

先说立案线。《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注意,这里的二万元指的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不是合同上写的总金额;签了一百万的合同,只骗到手三万,就按三万算。

再说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山西省的标准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套,各自三个档次,必须逐条记牢。

个人犯合同诈骗罪:(1)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开头案例中,"王总"个人诈骗80余万元,对应的正是第三档的边上一档——超过20万元不满100万元,在三年至四年确定起点后,60多万元的增量还要再加六十个月左右,刑期直奔十年而去。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责任人员的量刑起点:(1)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以单位名义签合同骗钱,老板和经办人照样要坐牢,"公司行为"挡不住个人刑责。

山西细则还规定了两条"情节提档"规则: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或者单位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直接升到三年以上——(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单位达到400万元不满500万元,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直接升到十年以上。骗特殊款物、骗特殊人群、造成严重后果,三条都是"提档线",碰一条就升档。

三、这些情形从重处罚,这些情形可以从轻

先说从重。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一)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二)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四)赃款赃物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的;(五)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六)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看到,骗弱势群体的钱、骗救命的钱、骗完还拒不交代钱去哪了,都是法官眼里必须加码的情节。

再说从轻。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一)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合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二)未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可以减少20%;(三)大部分赃款被扣押,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减少20%以下;(四)积极退赃,挽回全部、大部分经济损失或者避免较大经济损失的,减少30%以下。第(四)项是从轻幅度最大的一项,也是辩护律师做量刑辩护时最现实、最有力的抓手——退赃退赔的时间越早、比例越高,从宽的空间就越大。

四、罚金怎么罚?缓刑还有没有希望?

合同诈骗罪几乎必然伴随经济处罚。山西细则明确,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情节,结合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的,一般处罚金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一般判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3)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一般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不应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换句话说,骗来的钱要退,额外的罚金还要缴,经济上注定是"赔到底"。

缓刑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山西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合同诈骗数额较大,能全部退赔或者大部分退赔,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能全部退赔的;(3)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能大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核心仍然是两个字:退、谅。把钱退了、把谅解书拿到,缓刑的门才真正打开。

反过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尤其是第(1)项,钱不退、去向不说,神仙也救不了缓刑。

五、判刑之外的隐性代价,比坐牢影响更久

很多人只盯着"判几年",忽略了判刑之后的连锁反应。第一,刑事案底伴随终身,本人报考公务员、参军、从事律师、注册会计师、金融机构高管等职业都会受限制;第二,犯罪记录可能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军校、警校时的政治审查;第三,单位犯罪的记录会进入企业信用档案,招投标、银行贷款、资质评定处处受限,一家公司的商业信誉可能就此归零;第四,退赔义务和罚金不因服刑而免除,坐牢出来,欠的钱一分不少还要还,拒不履行还会被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骗一次,输掉的往往是后半生。

六、万一摊上事,记住这5点

1.签约前把对方查个底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涉诉和被执行信息一项不能少,涉及工程项目的中标情况要向发包方和官方平台核实——事前核查,是成本最低的防骗。

2.付款走对公账户、备注用途,合同、票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全部留存——证据链完整,报案维权才有底气。

3.发现被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证据材料,不要只在民事起诉一条路上干等——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追赃挽损反而更快。

4.经营者务必守住底线:经营失败、无力履约是民事纠纷,但逃匿、转移资产、编造新项目"借新还旧",会把民事纠纷一步步推向刑事犯罪——不逃、不藏、不骗,是企业家自保的三不原则。

5.无论是被骗维权还是涉案被查,都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涉案一方更要尽早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是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最大筹码,越早越主动。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签约的笔有多重,履约的心就该有多诚。以合同之名行诈骗之实,骗来的钱终究要连本带利地还,失去的自由却再也回不来。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合同诈骗案件的困扰,无论是被骗维权还是涉案辩护,都可以长按识别文首二维码添加王双喜律师的微信咨询,让专业的人帮您把案子看个明白。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与量刑幅度)、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合同诈骗罪部分)。

【免责声明】

本文系普法宣传,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山西省量刑规范整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律师简介】

合同诈骗罪

王双喜律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1401201310711185 | 法律职业资格A证 | 执业范围:全国

办案理念:AI智能办案 · 案件多维度研判 · 数据驱动胜诉

王双喜律师201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2013年正式执业,十余年来独立承办近千起民商事、刑事案件,以"智能办案、多维度安全研判"驱动案件高质量办结。

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辩护。

民商事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涵盖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借款、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

刑事辩护代表业绩:

1.代理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1亿余元,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获宣告缓刑;

2.代理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除刑事犯罪记录;

3.代理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被判处实刑,二审经数十份类案检索研判后上诉成功,撤销原判、改判缓刑;

4.代理张某某等涉嫌运输毒品案,涉案海洛因3.5公斤,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5.代理褚某某等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庭审辩论及辩护词撰写等刑辩技能获刑事法官高度评价。

民商事代表业绩:

1.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涉案5亿余元,取得胜诉裁决;

2.代理山西焦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涉案3000余万元,取得胜诉裁决并顺利进入执行程序;

3.代理广州励丰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胜诉并帮助企业执行回款本金、滞纳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4.代理哈弗汽车山西省经销商返还原物纠纷案,涉及被违法扣押的166辆哈弗汽车,取得胜诉判决;

5.代理太原富力华庭56户业主集体诉讼案件,并代理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平阳支行数百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其他办结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

1.林某某涉嫌诈骗案,经高质量辩护,公安机关作出司法实务中极少出现的撤销案件处理;

2.温某某等涉嫌污染环境案(太原市首例涉疫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仅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3.田某某等涉嫌非法拘禁案,接受委托31天即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

4.缪某某涉嫌诈骗工程保证金案,涉案20万元,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5.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下,经及时辩护,一审法院独立审判仍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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