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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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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借给“公司”吃高息,多少人算犯罪?判几年?钱还能要回来吗?

——山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量刑标准一文说清

山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线:100万元、150人、损失50万元入刑,500万元、500人、损失250万元升档,5000万元、5000人、损失2500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业务员收取返点提成同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公诉前退赃退赔最高可减少基准刑40%。王双喜律师一文说清立案、量刑与辩护要点,建议收藏转发。

【情景示例,人物均为虚构】2026年初,太原退休职工赵师傅经老同事介绍,参加某“生态农业科技公司”的“果树认养”项目:投入10万元认养100棵果树,公司承诺每年按本金的15%返还“收益”,三年期满返还本金,还组织老人“参观基地”、赠送鸡蛋粮油。头半年收益准时到账,赵师傅放下心来,又追加20万元,还把妹妹和老邻居拉来一起“养老理财”。2026年6月,公司突然人去楼空,账上资金所剩无几。经查,该公司累计向6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1.2亿元,赵师傅的30万元眼看就要打水漂。公司王总被抓后一直喊冤:“我们是正常借款周转,签了借款合同的,不是犯罪!”另一边,拿底薪加3%提成的业务员小李也整日惴惴不安:“我就是个跑业务的打工的,这也要坐牢吗?”

同样是“拿钱—付息”,有的是正常民间借贷,有的却是非法集资犯罪,边界到底在哪里?赵师傅们的钱,还能追回来多少?业务员小李该不该为公司的行为担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基础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发案金额最大、涉及人数最多的金融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其作出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由两档刑期改为三档。与它最容易混淆的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两罪的核心区别不在于“还不还钱”,而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拆东墙补西墙,主观上还想还”,集资诈骗则是“压根没打算还”。定性不同,量刑天差地别。

一、先分清:什么样的“借款、投资、入股”属于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这四个条件俗称“四性”,少一个都不成立本罪。

实务中有三个误区必须澄清。误区一:“签了借款合同就是合法借贷。”错。合同名称不影响行为定性,法院看的是实质——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合同写得再漂亮也是非法集资。误区二:“只跟亲戚朋友借钱,也算犯罪?”依据《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罪;但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先把社会人员发展成“内部人员”再集资的,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而放任的,仍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误区三:“营业执照写着‘投资管理’就能公开收钱。”错。工商登记不等于金融许可,只有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特定主体才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任何公司面向不特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吸收资金,都可能涉嫌犯罪。

还要认清非法集资的常见“马甲”:投资理财、养老服务、涉农互助、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原始股、私募基金等名目。其中特别要提醒的是私募基金——私募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一旦突破人数限制、变相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样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入罪线:记住 100万、500万、5000万 三档数字

《解释》第三条把本罪划成了清清楚楚的三档线,数额、人数、损失三个维度任选一个达标即入线:

第一档(基本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吸收对象达到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达到50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达到500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一条“减半入刑线”容易被忽视: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构成犯罪——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就是说,哪怕只吸收了60万元,只要“有前科”或“闹出大事”,照样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怎么认定?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新投入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此外要注意,本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双罚制”。

三、山西怎么判:量刑起点、加账与罚金规则一目了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本罪采用“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的方法,三档起点分别是:第一档,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档,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档,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加账”:第一档以数额确定起点的,每再增加1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以150人对象确定起点的,每再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以50万元损失确定起点的,每再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第二档分别是每再增加60万元、60人、30万元加一个月刑期;第三档则是每再增加300万元、500人、150万元加一个月刑期。具有两种以上增加刑罚量事实的,一般以较重的一种确定基准刑。

罚金规则分档对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山西细则还留了关键的“出罪”和“免刑”通道: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还要注意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赃退赔的时机非常关键,早退和晚退,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对普通业务员和中介人员,细则专门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的,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拿提成本身不必然坐牢,但“地位作用+退缴态度”决定了是教育释放还是刑事追责。

缓刑方面,山西细则列举了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已清退80%以上吸收资金,或者与存款人签订清退协议、取得谅解的;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等费用、能及时退缴的;具体实施吸收行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支配款项且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所起作用较小的;以及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从重、从轻怎么把握

山西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将吸收资金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轻的幅度更大、更具体: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退赃退赔的每一个百分点,都直接对应着刑期的长短。

五、判刑之外的隐性代价:案底、职业禁止与“钱能不能要回来”

先说投资人最关心的:钱还能要回来吗?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五条,清退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及其收益或转换的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隐匿、转移的资金或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以及其他可作为清退资金的资产。但要清醒:实践中往往“窟窿大于资产”,多数案件只能按比例部分清退,周期可能长达数年;条例同时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正是国家反复强调“风险自担”的法律依据。

再说涉案人员。一旦被定罪,除了刑期和罚金,还留下刑事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的公务员报考、参军、入党等政审;法院还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被告人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业务员而言,已收取的提成、返点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缴,退缴的态度和时点直接影响量刑甚至罪与非罪。

最后特别提醒受害者群体:案件进入处置程序后,警惕打着“清退回款”“维权追偿”旗号的二次诈骗——凡是以“缴税”“保证金”“解冻费”为名要求先打款才能退款的,都是骗局,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核实。

六、万一摊上事,记住这5点

无论您是投资者、受害者家属,还是正面临指控的当事人,下面5点都请记牢:

1.收益超过常理,必是风险:对承诺年化收益率明显高出正常水平、宣传“保本保息”“稳赚不赔”的项目,一律先假设它是骗局,再花时间验证;

2.投资之前“三查”:查主体有没有金融业务许可(金融监管部门官网可查),私募基金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再查该主体和实控人的涉诉、失信信息——营业执照上写“投资”不等于有权吸收公众存款;

3.已参与者别加钱“摊平”、别拉人“回血”:追加投入只会扩大损失,而帮助平台拉人头、拿返佣的行为,可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共同被告人;

4.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宣传材料、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全部留好,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信息——这是后续参与清退受偿的基础,报得越早、登记越全,受偿越有底;

5.涉案人员尽早委托律师:主从犯如何认定、退赃退赔的比例与时机、缓刑的争取窗口,都集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尤其对“作用较小、未占有使用资金”的业务员,律师介入往往能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您惦记别人的高息,别人惦记您的本金——记住 100万、500万、5000万 这三档入罪线,也记住“向不特定对象承诺还本付息”这条法律红线。投资理财,只走持牌机构、只签正规产品。

【法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三十七条之一(职业禁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公布,2022年修正)第一条、第三条;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五条。

【免责声明】本文系普法宣传,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山西省量刑规范整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第11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简介】

王双喜律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1401201310711185 | 法律职业资格A证 | 执业范围:全国

办案理念:AI智能办案 · 案件多维度研判 · 数据驱动胜诉


王双喜律师201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2013年正式执业,十余年来独立承办近千起民商事、刑事案件,以"智能办案、多维度安全研判"驱动案件高质量办结。

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辩护。

民商事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涵盖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借款、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


刑事辩护代表业绩:

1.代理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1亿余元,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获宣告缓刑;

2.代理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除刑事犯罪记录;

3.代理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被判处实刑,二审经数十份类案检索研判后上诉成功,撤销原判、改判缓刑;

4.代理张某某等涉嫌运输毒品案,涉案海洛因3.5公斤,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5.代理褚某某等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庭审辩论及辩护词撰写等刑辩技能获刑事法官高度评价。


民商事代表业绩:

1.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涉案5亿余元,取得胜诉裁决;

2.代理山西焦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涉案3000余万元,取得胜诉裁决并顺利进入执行程序;

3.代理广州励丰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胜诉并帮助企业执行回款本金、滞纳金及迟延履行利息;

4.代理哈弗汽车山西省经销商返还原物纠纷案,涉及被违法扣押的166辆哈弗汽车,取得胜诉判决;

5.代理太原富力华庭56户业主集体诉讼案件,并代理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平阳支行数百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其他办结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

1.林某某涉嫌诈骗案,经高质量辩护,公安机关作出司法实务中极少出现的撤销案件处理;

2.温某某等涉嫌污染环境案(太原市首例涉疫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仅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3.田某某等涉嫌非法拘禁案,接受委托31天即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

4.缪某某涉嫌诈骗工程保证金案,涉案20万元,经高质量辩护,被告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5.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下,经及时辩护,一审法院独立审判仍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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